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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的公益林林权制度变革

2018-08-07马俊贤

中国绿色画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公益林问题

马俊贤

【摘要】:在我县集体林权改革的背景之下,公益林林权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不但给林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源泉,同时也给公益林的管护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基于此,我主要对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的公益林林权制度展开探究,具体公益林林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确保我县的集体林权改革可以得到健康性的发展。

【关键词】:集体林权改革;公益林;林权制度;问题

【前言】:我县于2009年实施了以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2012年起为进一步加快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巩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启动了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迄今为止,取得了初步的实践效果与经验。从客观的角度上来说,林权制度改革的确有效推动了林业的发展进程,并获取了较多的经济效益,然而在改革的过程中却出现了林业生态价值短缺的情况,需要予以及时的更正,确保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 、集体林权改革的具体内容

其一,明晰产权。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明晰产权属于集体林权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是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保持不变的基础之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落实到相关组织的农户里,也就是说农民将占据林地承包经营的主导人位置。这项改革内容打破了传统的制度内容,具有鲜明性的特点。另外,明晰产权还需要遵循三个条件,即坚持以分为主、坚持落实“四权”和坚持确权发证,需要相关人员严格遵守。[1]

其二,放活经营权。主要是指实行商品林与公益林分类管理的制度,也就是说只要在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下,对林地需要栽培的树种、培育目标可以由种植户自主决定。并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基础下,可以选择单独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法律上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另外,该内容可以让农民自主决定木材的去向问题,如怎么卖、要不要卖等问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该改革内容要求相关人员在开展一系列活动之前,必须要保证所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的,合理地利用林地资源,提高林业经济的发展水平。

其三,落实处置权。该改革内容要求相关人员需要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对依法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进行处理,主要可以进行转包、出租等一系列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项政策内容赋予了林地承包经营权持有者能够享受流转的权利。所谓的“流转权利”主要是指林地承包经营者可以实现转包、出租、转让等特权,可以对自身拥有的林地资源进行合法的处理,与传统的承包制度相比,取得了较大的突破。

其四,保障收益权。从客观的角度上来说,保障收益权的改革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四个体系:第一,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其自身所有;第二,征收林地的必须补偿;第三,对于只要经政府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而言,必须要严格落实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内容;第四,严禁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乱收费等一系列的违法活动,必须要依法维护林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项改革内容主要是具体对林地承包经营者及农户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强化,并落实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内容,具有较大的改革意义。[2]

2 、林改下公益林存在的发展问题

我县的集体林权改革主要是为了实现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需求而进行的变革活动,极大程度上可以推动我县林业经济的发展进程,并可以激发林农工作的积极性,具有较大的变革意义。然而在变革体制下获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造成了林业生态价值与社会价值出现严重短缺的现象。一般来说,在集体林权改革制度之下,公益林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受到人为因素、自身因素及其它因素的约束,使得公益林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受到严重的损害。举个例子来说,因林业部门大力推行公益林建设,使得承包户自身的经济利益受到牵连,因而比较忽略对公益林后期的养护;生长在生态环境较为恶劣的公益林很难得到良好的生长,且公益林管护补偿资金有限,很难进行全方位的管护;没有充分地意识到公益林与商品林之间的区别,生态补偿机制缺乏完善,限制了公益林的发展。

3 、加强公益林林权制度发展的有效对策

3.1 做好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

做好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需要林业部门构建合理化、完善化的管护监督考核机制。林业部门应该充分地结合本地林农的发展需求和经济条件,确保公益林的管护工作与相关人员的责任权益进行紧密的联系,进而实行有效的管护措施。如定期查看公益林的生长情况、管护人员的管护情况等,同时将生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使公益林林权所有人的基本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证。

3.2 构建明确的产权制度

构建明确的产权制度,将生态公益林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建立不同的管理制度,避免出现混淆的情况。相关人员还应该确定好生态公益林的经营方式和所有权的使用方式,确保农户的个人利益不会受到严重的损失。最好将林区的防火、防盗等责任内容具体落实到承包集體上面,降低家庭承包模式带来的风险及不足。还有一点,必须保证对失去林区承包权的农民予以适当的补偿,从根本上提升公益林的建设力度。[3]

结论:综上所述,在集体林权从集体权益过渡到个体权益的改革阶段中,并没有充分地意识到公益林与商品林之间的区别,加上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极大程度上导致公益林的生态效益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因此,相关人员必须要充分地认清林改中存在的现状问题,并予以及时的解决,确保林改下的公益林能够得到健康的发展,并有效发挥公益林的生态价值。

【参考文献】:

[1]吴萍. 我县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的公益林林权制度变革[J]. 法学评论,2012,30(02):83-89.

[2]万婧. 集体公益林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江西理工大学,2012.

[3]程鹏. 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的生态保护制度创新研究[D].武汉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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