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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8-08-06谭亮

魅力中国 2018年12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解决对策问题

摘要:食品安全事件,在当代中国前所未有的大量爆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主体范围扩大,小规模的食品作坊与大型企业的知名品牌食品同时存在,形成跨区域、规模化、集团化趋势;各种添加物质横行,由个别违规到行业潜规则盛行,让食品安全问题演化成食品安全危机。食品安全危机导致小则害人害己,大则祸国殃民的严重后果,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根源是多方面的,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和食品市场的外部效应以及政府的内部性和权力寻租是从市场和政府监管两方面探讨的主要根源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实施;问题;解决对策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追惩不合理,监管短效突出

我国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尤其重大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出于公

众舆论压力下迅速控制事态的要求,政府需要迅速、果断地采取措施,表明正在对问题进行处理,给公众一种事情能够得到控制,而且或者已经得到控制的表象,而不论这些措施是否真的有效。待公众的注意力逐渐转移、事件的影响逐渐淡化时,执行的力度就大打折扣,甚至是不了了之,这就是监管的短效性。

(二)食品安全社会性规制严重缺位

考察我国以往的社会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源于其他社会力量所不能比拟的,特别的权威地位、作用与影响,政府始终是我国经济运行是中枢,始终是决定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力量之一。在市场经济中食品安全领域,政府毋庸置疑的作为最重要的监管主体而存在,负责食品监管的主体是政府部门。但是政府规制有其局限性,社会性规制能作为政府监管职能的补充。可是,实际的情形时,

社会性规制明显不足,这主要表现为社会公众和行业协会的监管严重缺位。除了法律对食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定位不明确之外,事实上,行业协会也良莠不齐。他们热衷于为自己牟利,甚至相互之间“掐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行业内部起不到内部监管、引导自律、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很弱,甚至完全被大型的利益集团左右[2]。

(三)许可证模式下的市场准入监管困难

获得许可而进入市场的主体一般都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通常不会拿声誉去冒险,所以可以依靠企业自律实现安全;那些不能够获得许可的,在造假和欺诈消费者上则无所忌惮,理应是监管的重心所在,从而出现在监管中“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现象。而所谓的“苍蝇们”依靠良好道德自律形成良好的声誉是存在的,完全有能力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存在低端市场需求的情况下,他们在体制的边缘艰难生存,满足一部分群体的饮食需求。他们和当地居民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执法者在取缔无照经营等行为时,反而引起老百姓的对抗抵触情绪,他们站在了监管者的对立面,谴责他们粗暴执法,影响自己日常生活。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和配套制度之具体对策

(一)将监管机构整合新成果入法,深入理顺监管关系

以往“分段监管”下,出现“有收益多家纷争,没收益各家视而不见”的现象并不为奇,这严重影响了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新机构改革将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导权赋予国家食药监管部门,由食药总局、农业部和卫计委组成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架构,相较于前段“九龙治水”式的分段监管,趋向于一体化的监管体制。

将此举意在精简管理机构,理顺了管理职能,消除部门之间的监管盲区,确保监管的权责明确、衔接无缝。相比之前按环节进行分部门监管的情形,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分段监管的缺陷,在实现食品安全规制一体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试图采取“用管理药品的方式来管理食品,走一条过去药品走过的路径,这将是食品监管需要走的路”,修订草案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食品监管及上市后评价制度以及食品包装标签制度等,都与药品监管制度非常相似。这表明我们对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决心和积极行动的能力,有利于政府有限资源的高效利用,有利于卫生部门可以有更多精力集中于医疗卫生事业改革,更多的惠及民生。

(二)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但不宜機械化

传统的民事责任承担的目的在于,对已经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权利侵害给予填补的救济,故民事责任的形式不具有惩罚性,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等,都是如此。惩罚性赔偿制度承载了赔偿、遏制、制裁与鼓励的功能,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趋势恰恰是经济法责任形式的一个重要表现。因为食品关乎个体生命健康的,所以遏制、制裁违法行为人,鼓励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是必要和可行的。2009 年《食品安全法》第 96 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旨在增强民事赔偿对违法者的威慑力,然而赔偿力度远远不够,与英美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差甚远。

(三)以发证为重心转移到常规监督检查

健康的市场有赖于开放的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事实上,反思现有的以许可证发放为主的市场有限准入的监管模式,并不是无可指摘的,它会起到限制竞争的作用。所以通过准入的方式限制交易是一种次优的选择,它的运用应当是相当谨慎的。当我们试图抛开过去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的法律思维对我们潜移默化的干扰,而转化思路,对已经合法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监管的重心,那么已经领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质量就能得到保障。如果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在这一点上达成默认的共识,监管者即政府就只承担了被准入市场的商家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安全风险[3]。监管机构的形象也不再被称为“出了问题后的惩罚者”,而是传达出另一种不同的形象:监管人员是消费者健康的保护者,他们就是消费者的眼睛,因此有他们帮忙甄别把关的地方,食品的质量就能得到较多的保障。在这样的信号指引下,政府根本就无需花费大量的精力用于围堵所谓的“无证”生产经营活动,既减少了监管压力又提高了监管效果。

结论:食品安全问题一个历史性的话题,又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同时,食品安全问题又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其当今的状况猖獗,让即使在对食品安全卫生方面高度重视的欧美等发达国家,也头痛不已。保障食品的安全,已经迫在眉睫。这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构建更强有力的法律机制,用制度化的激励机制、制约机制和保障机制来协调利益关系,维护公众的健康利益。

参考文献:

[1] 曾祥华.食品安全法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4

[2] 陈欣.保险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9

[3] 郭锋,杨华柏,胡晓珂,陈飞.强制保险立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23

作者简介:谭亮(1995.12— )男,浙江绍兴,本科,浙江农林大学农业与食品科学学院,研究方向:食品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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