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制对企业土壤污染防治策略的影响机制研究
2018-08-06周海华王双龙
中国环境管理 2018年4期
周海华*,王双龙
(1.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715; 2.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0044)
管制是针对某个领域采取监督手段,以期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危险。就传统观点而言,行政管制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危险预防行为,包括完全禁止、特许、许可、事前报备、事后管制和完全自由等类型。环境管制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法制,是现代国家所构建的意欲通过理性调控方式来达成一定管制目的的政府体制。环境管制不同于传统秩序法的“危险防御”的管制体系,其要求在可能的损害发生之前,或者在确定损害会发生之前即采取环境管制措施。在过去的近十年里,以预防原则为核心的环境管制在促进企业控制污染排放、推进清洁生产以及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正式颁行,即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做出了一些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之间缺少内部协调,抑或存在执法上的一些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的滞后。当政府部门正式环境管制对企业污染行为的合法调节失效或无法发挥完全的作用时,当地居民或一般社会大众可能会采取其他的抗争行为,制造压力以争取社会的重视。例如,小区居民或者污染受害者对土壤污染的主体做出补偿的要求、社会大众对工厂选址的排斥或道德劝说、肢体抗争或者言语回击等,这些抗争活动都属于非正式的环境管制,目的在于迫使政府采取行动让企业减少污染并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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