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改革对中国企业影响几何
2018-08-06法人DougRettewYinfeiWu
文 《法人》特约撰稿 Doug Rettew &Yinfei Wu
中国企业必须坚决谨防自己的商标在美被人仿冒。如果任其发展,他人使用可能会损害或进一步侵犯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权
随着电子商务与跨境贸易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联系更加紧密。 美国近年出台的几项重大判决,将改变公司与诉讼当事人在美对商标执行力度及对商标保护的方式。
本文中,笔者列举了多个涉及商标拥有人在美国境外活动与《兰纳姆法案》关系以及构成“商标实际使用”的销售水平标准的案例,并做了探讨和分析这些案例对中国企业在美申请和保护商标权的影响。
外国公司在美国不使用商标不等于在美国不受商标法保护
在Belmora LLC 诉Bayer Consumer Care AG, 819 F. 3d 697(第四巡回法院,2016年)一案中,第四巡回法院裁定,在美国未使用其商标的境外商标持有人可以对美国同一商标持有人提出有关虚假陈述、虚假宣传以及商标撤销方面的索赔与要求。
Bayer Consumer Care AG(简称 “Bayer”)在墨西哥持有商标“FLANAX”。Bayer的“FLANAX”牌止痛药在墨西哥知名度很高,但是,Bayer从来没有在美国境内销售带有“FLANAX”商标的止痛药品。
Belmora LLC(简称 “Belmora”)在美国持有“FLANAX”商标,并自2004年在美国使用该商标。Belmora的“FLANAX”药品外包装(下图左侧)高度模仿了Bayer在墨西哥销售的“FLANAX”药品外包装(下图右侧)。

此外,Belmora在其营销资料上也采用各种宣传性措辞,暗示其生产的“FLANAX”牌止痛药与Bayer在墨西哥销售的“FLANAX”牌止痛药为同一产品。
Bayer成功向美国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Belmora在美国境内有关“FLANAX”商标的注册。Bayer同时也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就Belmora的虚假陈述与虚假宣传提出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