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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零后女生三十万定金撬动数千万房产

2018-08-04

华声文萃 2018年3期
关键词:合同条款买卖合同定金

2016年,90后上海女孩黄潇潇(化名)在上海到处买房,从当年的3月到年底总共签下了起码4份以上的房地产定金合同。

她所买的房子每一套价格都是几百万元不等,同时她也支付了5-10万元不等的定金。但在付了定金之后,她就开始玩“消失”,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首付款。等到房主想要解除买卖合同时,黄潇潇就翻出了合同当中的违约条款来索赔。

因为合同中的“不平等条约”, 黄潇潇相当于用5万到10万的定金,锁定了卖家数百万的房产未来600日内的升值收益。

后来卖家纷纷将黄潇潇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查明发现,这些合同中的陷阱条款包括:1.买家逾期超过600日不付款,卖家才可以解除合同;2.买家不付款每天只需付万分之零点三的违约金;3.卖家可以找别人接手来买这个房屋;4.600日内卖家如果把房子转卖给其他人,则要赔偿买家房价20%的违约金。

根据公开法院判决书的不完全统计,这四套房子合计总价超过2358万元,房价上涨的收益可达一千多万元。按照合同的规定,这一千多万的差价就要归黄潇潇所有,而她付出的仅仅是合计不过30万元的定金和极低的违约金。

通过这套手法,黄潇潇仅需动用30万元的成本,就已经能够获利上千万元。即使是卖家们都选择“违约”,黄潇潇也能获得数百万元的违约金。

有的房东起诉到法院的时候,一审法院根据单份的合同来看,判定双方当事人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房主的诉讼请求,判令原房主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案件受理费用也由原房主承担。

而在这样的案例多了后,受害者房东抱团集体去法院作证,法院审理认为,黄潇潇并没有付款能力,却在短期内与包括梁某、謝某等在内的多名房屋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均约定了付款期限为600天,显然与购房政策不符。由此可见,购房不是黄潇潇的真正目的,而是通过支付小额钱款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由此,黄潇潇才最终全部败诉。

链接:售房要注意合同条款

黄潇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就是一张典型的“美式期权”合约,也并非稳赚不赔。

黄潇潇支付的5万或10万元的定金,类似于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权利金,付了这个权利金之后,黄潇潇就可以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在合同规定的600天内锁定这套房子。

在600日的合约期限内,假如房子的价格上涨超过定金和违约金,黄潇潇可以选择行权买下这套房子,然后再把它转卖给他人,赚取溢价。假如房子的价格下跌或者上涨低于定金和违约金,黄潇潇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不买这套房子,她损失的只有定金和违约金。

但是在2016年上海房产一年暴涨达44%的背景下,能够用如此便宜的权利金成交多笔看涨期权,一方面在于黄潇潇的精心设计,另一方面也是售房人忽视了对合同条款的审视。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买卖房屋时,一定要注意到合同条款中关于逾期期限和违约金的金额是否合理,如果有不合理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和专业人士或者律师沟通修改。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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