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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医药流通企业的税负影响及纳税身份转换

2018-08-03杨纯

中国科技博览 2018年30期

杨纯

[摘 要]自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除对建筑、房地产行业影响显著,对于重复征税且不得抵扣的医药流通企业更是受益无穷。“营改增”有效解决医药流通企业由于流转税负产生的问题,极大程度地降低医药流通企业的纳税负担,降低医药流通企业的成本,促进其高效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医药流通企业;交通运输业;纳税身份

中图分类号:G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0-0154-02

1 “营改增”的背景

随着各国经济贸易的交流不断增进,促进了各国产业迅速崛起拓展国内外经济事务,企业得到较快发展但同时需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基数也不断增加。营业税的全额征收使企业不断将劳务服务企业内部化,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两套税制征税的弊端日趋明显。两税并存使货物销售与劳务提供都产生重复征税且不得抵扣的现象,对第三产业发展的抑制力尤为突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增值税可以进行一定程度抵扣的特点逐步缓解两税并行对各大企业造成的税收负担,从而影响各企业在经营范围与发展规模上所做的重大决策,对企业发展放开税收的束缚, 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作,促进我国第三产业发展。

为了优化税收体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压力,使企业前进发展,提高企业竞争活力,我国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2011年11月发布《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开始了对现行税收体制的改革。并于2016年5月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

2 医药流通企业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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