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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问题研究

2018-08-02徐强

祖国 2018年11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

徐强

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清楚的指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性案件,公诉人必须出庭参加。这能够科学合理的创建庭审结构,真正实现公诉职能的全方位实施,对严禁公诉权滥用以及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管理能力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创建合理的公诉人出庭程序,选择合适的庭审模式,充分应用庭前整理程序,并且辅助进行人员培训,推动公诉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关键词:简易程序 公诉人 出庭

简易程序的立法目的:清楚的了解案件实际情况,证据清楚,并且被告人承认自己犯下的罪行,这种罪行比较轻的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可以简化,从而加快案件审理速度。简易程序建设的时候要充分的考虑司法公证和审判的速度,对这两种诉讼价值进行调整。这样虽然极大的化简了审判的步骤,提高了审判的整体效率,但是却让审判缺少公平性,进而很难让检察院自身的监管价值高效的落实到实处。

一、简易程序公诉人应出庭的价值选择与制度

(一)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符合刑事庭审结构的基础规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第175条清楚的指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个条令实施以后,除了特定的要求之外,检察院派出人员出庭的比例为0。公诉人不露面,庭审过程中控诉、辩论以及审判三者之间的关键也就被破坏,简易程序庭审一改法官和被告方的审判与辩诉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乙方由于控诉方的不在还需要替换其宣读起诉书。出具向光证据,或者是提出量刑的主要意见。这种情况下,法官不仅要提供证据还要判断评价证据,不但要指控犯罪还需要聚众量裁,一个人要分别饰演控诉还有庭审两个关键角色,并没有遵从控诉与审判分割以及法官站在中立位置的基本规定。除此之外,在控诉与审判不区分的审判方式下,辩护人在提出申诉意见之后,不一定要出庭,这就降低了被告方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最后让简易程序变为单方向的政治罪方式,表现出十分强烈的追诉性。在这一基础上,只有简易程序的公诉方出庭,才能够切实的落实控诉与辩论双方的相互抗击,才可以让法官从控诉与审核不区分的环境下分离出来,专门进行案件审判,从而严格的遵照法官中立,控诉与审核分割的基本准则。因此,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表现了刑事庭审构造规范化的基本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的必然走向。

(二)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是行使公诉的基本规定

公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出并且开展刑事控诉,规定受诉法院追究被控诉人员刑事责任的法律活动。这就包含公诉人出席法庭的行为。从诉讼法层面来讲,在现代庭审中,法官需要坚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只有公诉人还有辩护方作为法庭审判中的活跃分子,他们提供证据,开展辩护,从而推动庭审的进一步推进,进而帮助法官认定案件真相,做出公正判决。只有包括简易程序的所有公诉案件,检查机关才会派人员出庭,进而进行证据的搜集,这样才有利于切实的实现公诉部门的权力与职能,在控诉与辩论双方的激烈争论中,推动法官对案件情节进行思考与认定,从而尽最大能力查明真相,做出准确的量刑,降低错案出现的机率。

(三)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是管控公诉权滥用的重要渠道

为了规范公诉权利,阻止起诉出现问题,一些国家使用庭前起诉审查机制,还有相对应的刑罚裁判对策,从而预防公诉的滥权。此外,让公诉权更加高效实施的办法就是实施检察官之莅庭制,通过当庭读诉讼书,发表公诉宣言,明确为什么要起诉被告,也就是使用言辞表明充足的犯罪嫌疑的证据,从而与被告辩诉人进行争论。因此,如果来到法庭与审判发挥自身的价值,不然检察官假如随便起诉,审判时就暴露无遗。总而言之,在中国建设公诉检察官都出庭时约束随意诉讼,规范公诉权顺利开展的重要渠道。

二、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相关配套制度、对策的创设和衔接

(一)建立集中庭审方式与简案专门办理制度

1.集中庭审模式

集中庭审模式指的是将更多满足简易陈谷的刑事案件归于一起进行审判。但是从目前集中庭审模式情况来看,具体包含两种方法:第一,基层法院一次性开庭审理多个类别一样,被告人不同的简易程序案件。这种手段的特点全面的冲破了一案一起诉的办案方式,把众多简易型案件合并到一起审理,集中告诉被告人的权利,集体宣读起诉书,集中发表公诉性意见,然后进行集中审理与判刑。

2.简案专办制度

简案专办是指经过简易化程序专门的办理案件的小组或是专门的检察官,派专门的人员管理简易程序案件工作。笔者认为当前实施简案专办制度需要解决下面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是不是符合简易程序案件,并不可以从简单的案卷中看出来,全新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三点要求,最先研究了是不是符合简易程序需要在提出审判之后才可以审判。如果从最初就将案件分派给专门的人员审判,假如发现不适合简易程序,就会降低审查起诉的速度;第二,简易程序的人员分配程序比较简单,怎样提高办案能力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全面应用庭前整理步骤,开展高效率开庭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182条第2条中明确提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就是目前所说的中国独特的庭前审理步骤。这一程序在法院的管理下开展,这一审理步骤符合那些持续时间长、有规划、开展时间快的案件。

(三)提供全方位保障,加强培训强度

《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公诉人都出庭的规则要求,这样会极大的增加公诉部门的工作强度与工作压力。为了保证简易程序诉讼案件出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个地区的检察机关应该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给予全方位保障。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逐步强化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针对一些基层法院,各级检察院党组要通过专题性研究探索对策。此外,扩展多样性渠道为公诉部门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保证。此外,通过增加人员编制,招聘高素质的检察官,逐步的增强公诉队伍的整体实力。而且,还能够面向社会招聘案件辅助人员开展事务性工作。公诉团队经过整理精细化管控,选择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

三、结语

从长远来说,我国简易程序还需要逐步的进行革新,从而满足简易程序的内在价值。从整体来说,长远目标应该逐步简化程序,创建略式审判机制。因此,简易程序将成为一种更加合理的选择。

(作者單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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