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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

2018-07-31廖美婷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摘 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是关于网络侵权的通知规则,但规定过于简单,法律应加以完善。一个有效的通知应满足书面形式并包含受害人信息、侵权网址、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要求采取的措施等信息;通知的审查标准应按照一般法律常识的标准,有实际操作可能性。审查时间则应规定明确的期限,审查费用应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但侵权人恶意通知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关键词 通知规则 网络侵权 网络服务 提供者

作者简介:廖美婷,广州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20

一、现行法的网络侵权通知规则

网络侵权的通知规则是指网络用户在互联网平台实施侵权行为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情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被侵权人相关的侵权通知并被要求采取停止侵权的必要措施以后,为了防止损害扩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网络侵权的通知规则。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法律层面把网络侵权的通知规则确定下来,但是其中的规定极少,仅有一款条文。该法条法律主体和法律效果上的规定均十分明确;而对通知的要求和审查方面,规定则十分简单,在立法规定上并不完善。

二、通知的形式与内容

(一)通知的形式

对于通知的形式要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2012年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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