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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在广东“破题”“不特定大多数消费者”首次获得赔偿!

2018-07-31庞丹丽

消费者报道 2018年4期
关键词:破题赔偿金被告

庞丹丽

近日,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三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广东省消委会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等!其中,法院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

这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后,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请求首次获得法院支持,开创全国先河!

《消费者报道》记者了解到,早在2017年10月26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消委会”)分别就彭某胜等人生产销售、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承担共计1480243.4元赔偿金,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

“不特定大多数消费者”

2017年4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省消委会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该院负责审查起诉的数宗食品安全犯罪案,存在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建议广东省消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广东省消委会经过研究,认为邓某辉等多名被告违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不特定大多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且性质恶劣、行为严重,为维护不特定大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能,以广州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于2017年10月依法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其中,考虑到该类案件的被告,均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并在缺碘地区销售,严重危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大大增加消费者罹患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类似的严重犯罪行为,必须严惩,才能被震慑和遏制;违法者只有付出应有代价,也才能实现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于是提出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特别诉求。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自身虽作为原告,但并不是真正的权益受损主体,赔偿金权属不在消委会,而是属于消费假冒伪劣食盐、生命健康安全受到损害的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于是主张,在赔偿金的处理上,先由法院托管,待相关受损的消费者的诉讼时效到期后,如无人主张权益,再由法院向国库缴纳。

什么是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新的司法制度,其设立目的是以法律的方式保护涉及众多不特定民众的公共利益。此次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的提出和胜诉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让违法犯罪分子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之外,对广大受害者作出赔偿,付出应付的代价,在加重犯罪成本的同时,发挥了公益诉讼在严惩犯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利器”作用,扩充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类型,是司法实践的重大突破。

公益诉讼作为我国一项新的司法实践,全国都在积极探索研究。近年来,多家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围绕铁路退票、手机预装软件、供水格式条款、网络个人信息泄露等多个领域提起公益诉讼。但从性质上看,上述案例均系制止性诉讼,且大多以撤诉、调解、和解作為结果。广东省消委会在赔偿性公益诉讼上率先取得突破,既体现了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威慑力,也彰显了消费者组织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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