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
2018-07-31龚岩
中国工运 2018年7期
文/ 龚岩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是继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以来,又一次重大而深远的战略部署。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既涉及宏观层面的协商协调机制的法律体制建设,又涉及中观层面的协商协调机制的组织机构建设,更涉及微观层面的以劳动关系为纽带的协商协调机制的运行机制建设,是一个多方参与、层次有序的制度规则体系。
协商协调机制规则支持体系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了不少重大进展,提出了不少创新做法,在实践中显现了很大的正向效应,但与此同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尚面临诸多问题和梗阻。特别是健全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层面,制度规则还没有形成体系,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做法。政府、工会、企业在协商协调机制运行机制上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操作规程,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化现象,制度运行规范性约束力较弱,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满足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在新时代、新形势和新要求背景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分层协商协调机制,形成可操作、可约束、程序化的规则支持体系。
协商协调机制规则支持体系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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