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角色在著作权领域的保护
2018-07-29王世凤
商情 2018年31期
王世凤
【摘要】虚拟角色绝大多数处在作品之中,著作权法常常通过保护作品整体而间接保护虚拟角色。这种间接保护模式使得虚拟角色本身的保护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然而在我国,对虚拟角色客体的性质存在争议,遇到侵权案件的时候,往往是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判决,难以服众,存在弊端。
【关键词】虚拟角色 著作权 认定标准
一、案例简介
金庸诉江南的作品《此间少年》对其作品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郭靖”、“黄蓉”、“杨康”、“穆念慈”等来自金庸武侠小说的角色姓名和部分人物特征、人物关系,双方的争议由此而起。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此间的少年》一书是否对金庸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文主要是从本案涉及的虚拟角色保护问题,对虚拟角色在著作权领域的保护进行个人分析。
二、虚拟角色的概念
(一)虚拟角色的定义
虚拟角色是指在动画、电视、电影等作品中出现的人物、动物或机器人等,用语言的形式表现出的作品中的虚拟形象也被认为是虚拟角色。作品的表现形式一般包括符号、结构和體裁等要素。符号作为表现形式的第一要素,在文字作品中表现为语言。反映一定内容,具有可复制性和独创性的符号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虚拟角色性质的认定
文学作品角色是创作者头脑中构思而成的,创作完成后,作品可以通过文字、符号等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而角色存在于语言的描述中,是无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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