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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死者的占有

2018-07-29倪吉美

商情 2018年31期

倪吉美

【摘要】笔者认为死者对财物的占有是否成立是定性杀人之后取得财物行为的关键所在。对死者占有财物的成立有不同观点,本文细数不同观点,深入分析死者占有的本质所在,找出问题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

【关键词】死者的占有 盗窃 侵占

一、案件争议

案例一:行为人基于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临时起意取走财物。

案例二:行为人基于劫财目的杀死被害人后取走财物。

案例三:行为人基于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离开,第三人路过取走财物。

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两者在客观方面是完全一样的,但是案例一和案例二应当定不同的罪名,而案例一和案例三中行为人取走财物都是在單独的犯意的支配下进行的。理论界对被害人死亡之后是否仍然对财物构成占有有所争议,相应地影响了不同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定性、定罪处罚。

二、不同观点

关于死者对生前还占有的财物在死后是否构成占有,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死后构成占有

以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为代表,认为人死之后仍然对财物占有,取走死者的财物就是侵犯了死者的占有。案例一中,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种犯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在案例二中,因为行为人取走财物时被害人并不存在死者被压制反抗的状态,所以无法构成抢劫罪,也应当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论据不足。人死之后不能成为占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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