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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制度

2018-07-28李宏斌

神州·中旬刊 2018年7期

李宏斌

摘要:本文从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制度起源及其发展入手,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做出了相应的可行性方案。

关键词: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合理化建议

著作权是一种国家法律创建的合法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是法律赋予创作者的使用权和发行权的权力。著作权法就是其的法律体现,行使权利的法律依据。著作权的起源来自于书籍的印刷商,18世纪初期英国的安娜女王颁布《安娜女王法》是为了保护出版商及作者利益的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该法案的影响及其深远,彰显了对于著作人本体的权利重视。18世纪末期美国国会颁布了《联邦著作权法》,是美洲的第一部著作權法。20世纪初期清政府颁布的《著作权律》,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著作权法。

起初的法案范围设计过于狭窄,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作品的不同表达形式及衍生品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当今著作权法中有几项重要的理念,首先对于版权主体人类别与范畴的确定,法人、公民、其他组织或者国家都是主体人的类别,并且指出著作权中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其次,是著作权归属者的唯一界定,即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的独特性;针对已有作品的改写翻译形成的新作品,此项著作权享有人为翻译改编主体;众人合力磨合打造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共同所有;汇编若干作品或其片段选择整理并演绎的作品其著作权为汇编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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