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问题研究
2018-07-28潘雨
商情 2018年29期
潘雨
【摘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发展,我国的会计准则为了实现和国际会计准则同步的目标,不断规范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与披露。通过对其他综合收益特征的辨析以及重分类的探讨与界定,阐释了导致列报与披露的问题及原因,最后提出解决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其他综合收益;上市公司年报;列报与披露
一、其他综合收益概念辨析
我国在力图与国际准则趋同过程中,付出了不懈的努力。其他综合收益不论是在我国会计准则还是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其定义都大体相同。特征主要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
(1)各项利得及损失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利得和损失被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直接纳人所有者权益项目,第二类是直接纳人当期损益项目。其他综合收益和第一类的概念是相同的。
(2)不属于权益性交易,和所有者投入与分配利润无关。所有者之间进行的的交易活动被定义为权益性交易,该项目计人资本公积科目,其他综合收益和权益性交易是两个无关的概念。
(3)剔除企业所得税因素。依据准则的最新规定,其他综合收益剔除企业所得税的因素影响后,利润表中的数据以净额方式列报。
(4)核算基础是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基础下,公允价值变动导致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是企业未实现损益,未来是否能够实现具有不确定因素。
二、上市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存在的问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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