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对于保护被害人利益的特殊功能
2018-07-28崔雅倩
世界家苑 2018年7期
摘 要:刑事和解不同于刑事“私了”,是在国家机关主持下,由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国家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制度。刑事和解是一种能落实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进步。我国对刑事和解的应用限制严格,笔者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关键词:刑事“私了”;刑事和解;被害人利益
一、刑事“私了”與刑事和解的兴起
有学者将刑事“私了”区分为两种不同的概念: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私了”和作为纠纷解决结果的“私了”。这样区分的意义在于,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私了”侧重于“私”了,其结果是可能私而未了。这样,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如何发挥它的积极作用,达到“了”的目的,配合国家法律的执行,缓和社会矛盾,就具有了现实意义。
根据调查和相关报告的显示,在我国广大的基层社会,刑事“私了”的运用十分广泛,有很大的生存空间。其根源在于:一、国家法与民间规则之间的张力;二、国家对基层社会较弱的治理能力。具体而言,由于我国国家法是外国法律的舶来品,其内容和内涵并未深入民众之心,民众在遇到纠纷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民间规则,而不是国家法,尤其在国家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的场合,这样的选择更为常见。我国的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完备,但也只是在国家层面建立了不同于传统中华法律的统治,在广大乡村社会,仍然生存着一种传统的文化与制度的“小传统”,国家法律在基层社会的统治或许没有地方规则更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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