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中的防卫权研究
2018-07-28李冬梅
世界家苑 2018年7期
摘 要:拆迁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伴随的产物,拆除旧的,建造新的,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而前面添加的“强制”一词后,成了矛盾的导火索。因此,很多学者从行政法、宪法等角度对其合法性进行探讨,呼吁有关部门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坚决杜绝强制拆迁。从刑法的角度,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对刑法中强制拆迁的防卫权进行进一步的论述和分析。
关键词:强制拆迁;被拆迁人;防卫权
一、强制拆迁问题概述
(一)强制拆迁的概念
强行拆迁作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户主在所指定时间范围中还在该房屋居住的,会由人民政府组成的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主观部门遵守法律规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行拆迁。强行拆迁作为房屋拆迁中出现的各种拆迁准备都安排好后仍拒绝搬迁,阻碍了拆迁的正常工作和进度,不得不进行强制行为来使拆迁工作按进度进行。
(二)强制拆迁的特征
1.强制拆迁的强制性
强制拆迁中具备的强制性和协议拆迁存在的意义截然相反,主要在没有和拆迁人达成协议合同期间,采取强行措施,把房屋拆迁。我国宪法中指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受到保护的,但也有保障国家利益根据规章针对土地与公民的私有财产运用征收或给予补偿。[1]
2.强制拆迁的非法性
(1)程序中的非法。
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强制拆迁掌握决策权的是市、县强行执行。只有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展开的强制执行是符合法律制度的,剩余的任何行为、单位或机关采用的强制拆迁全部未遵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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