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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一次早退就解雇?不可以!

2018-07-27吴蓉邹勤

上海工运 2018年6期

吴蓉 图/邹勤

严女士因母亲生病陪医没有及时请假而早退,被公司处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用法律手段维权,仲裁和法院都站在严女士这边。来看法院是怎么断案的。

案情回放

早退不到2.5小时

2017年8月14日,严女士入职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严女士担任公司内控经理一职,试用期工资16800元,转正后工资21000元。2017年10月25日,公司向严女士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10月30日,严女士向本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加班工资。严女士的诉求获得了仲裁支持。公司不服该裁决,又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庭审中,金融公司表示,2017年8月14日,严女士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0月24日,严女士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15:38)擅自离开工位后不知去向,无下班打卡记录,她所在部门领导也未收到其请假申请。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单次早退30分钟以上,以旷工一天核算。自同年10月1日起,公司将工作时间进行了调整,具体时间为9:30至18:00。如此计算,严女士早退2小时22分钟,已构成旷工一天事实。另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出现旷工的,企业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女士于2017年10月24日发生旷工行为时仍处于试用期,故符合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之情形,依据公司规定以及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与严女士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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