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律配套制度建设推动农民合作社创新发展
2018-07-25本刊评论员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7期
■ 文/本刊评论员

赵晓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乡村治理与社会建设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副教授
为了适应合作社发展的新形势需要,进一步明晰合作社的业务边界和制度边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17年修订。
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仍然在名称上延续着“专业”的表述,但是已经取消了“同类”农产品和“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的限制,将合作社在实践中探索的新经验融入到了法律调整范围,以此来应对合作社出现的综合化发展趋势。应该肯定,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已经明显扩大,不仅调整了成员资格和构成,还对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和联合社发展等内容进行了明文规范。
但是,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然不能囊括合作社的所有实践创新内容,不能为合作社发展实践中的所有制度创新提供法律支持。比如,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以来,合作社信用合作已经逐渐发展成为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主要组织形态。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光国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可以得知,关于成员内部信用合作的相关内容曾被列入草案第四十三条。然而,有关合作社信用合作的内容最终并没有被列入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能被列入新修订法律规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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