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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高速“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8-07-24

中国安全生产 2018年9期
关键词:护栏路段事故

2017年7月6日12时55分许,惠州市境内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广州往河源方向发生一起大型客车碰撞中央分隔带护栏仰翻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9人死亡,3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52.17万元。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驾驶人赵红广驾驶事故车辆,雨天超速行驶,在路面湿滑情况下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偏离行驶方向与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护栏发生碰撞后翻车。

1. 经对现场痕迹和车体痕迹进行综合分析,该起事故的形态为:一起大型客车碰撞中央分隔带护栏后仰翻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

事故车辆在由西向东(往河源方向)行驶过程中,车辆向左偏离行驶方向后产生向右侧倾;随后右前轮产生侧滑痕迹,前保险杠部位与中央护栏梁板发生刮擦;随后车辆右前轮部位与护栏立柱发生碰撞,右前车门与护栏梁板端部发生碰撞,行李舱门与护栏立柱和梁板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右前部产生阻力,从而进一步向逆时针方向旋转、向右侧翻;随后车身右后角与路面发生接触,呈头西尾东方向仰翻在中央分隔带上,车顶受护栏立柱阻隔作用,与车身从车窗立柱连接部位拉脱分离,车身继续向东滑移4米后停止。

2. 排除有关因素。

(1)排除酒驾毒驾因素。经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故车辆驾驶人赵红广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及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排除驾驶人因酒驾和毒驾导致驾驶行为失控的因素。

(2)排除车辆故障因素。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车辆行驶系统、转向系和制动系统在事发前未发生机械故障,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的相关标准要求,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客运企业长期变相挂靠经营、源头管理缺失、以包代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揭西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未对包括肇事司机赵红广在内的从业人员和揭西总公司派驻到该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开展,未按照公司既有的制度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肇事司机多次超速行驶、违章作业等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车辆长期不按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等违法行为。

(2)运营管理混乱,与变相挂靠车队司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后,补签虚假《更新(新增)营运客车经营合同书》,意图规避变相挂靠经营的事实。王喜荣车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王喜荣车队未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无合法营业资质,将车牌号为粤VV1351的肇事车辆变相挂靠在揭西分公司名下经营。未按照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线路运营,存在站外沿途揽客的行为。

(3)未建立车队运营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大型客车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保证司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揭西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该公司将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派驻”到揭西分公司后,未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派遣到揭西分公司的20名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与河婆客运站承租单位揭西分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4)揭阳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下属揭西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未建立对下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未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工作制度》牵头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互检,未对下属公司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在揭西分公司因客运车辆违章行为被中央电视台2016年1月31日曝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要求其全面整改后,揭阳总公司仍未采取针对性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下属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广河高速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漏洞。安全生产管理架构不合理。未对交警部门多次提出事故发生路段存在积水问题进行有效整改,也未就积水问题是否是隐患及是否应采取增加相关警示标识等措施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对营运客车重点管控,事故路段路面管控有待加强。

(1)揭阳市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揭西县交警大队”)对辖区客运企业、车辆交通安全管控不力。作为肇事车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督促本地区客运企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未按上级文件要求加强对辖区“两客一危”企业重点客运车辆的管控,未按要求检查“两客一危”企业日常教育培训、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情况、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计分情况,未集中约谈违法突出的重点企业并通过媒体曝光本地交通违法多、交通事故多的企业情况,在对客运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从未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查处。对揭西分公司所属车辆违法情况不重视,2017年至事故发生前对揭西分公司42辆客车存在的47项违法行为从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通报,未按要求严控严管揭西县大型客车逾期未年检情况,2017年以来未确保按期检验的车辆共计30部。

(2)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揭阳市交警支队”)对下级交警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文件要求,未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道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按职责落实对下级交警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揭阳市交警部门普遍存在未按规定每月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通报有关违法行为、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部署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查处的问题。该支队对揭西县交警大队的监督指导工作仅着眼于方案部署,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跟进不足,对揭西县交警大队不正确履职情况失察。

事故车辆

(3)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未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作为管辖广河高速事故路段的路面交通安全管控主体,未按规定将存在较高风险的事故路段区域有关情况通报道路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未强化对事故路段区域隐患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对事故路段区域巡查管控存在薄弱环节,疏于对该重要路段的日常巡查,2017年6月有18天未由民警路面巡查事故路段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事故路段超速行为,未发现并纠正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多次超速行为。

3.地方政府督促职能部门履职不力,对客运市场管理混乱问题失察。揭西县政府督促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力,重部署轻落实,督促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不力。对揭西县交通运输局未按县委、县政府要求制定重大节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客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督促不力;对揭西县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客运车辆普遍变相挂靠经营存在的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调查认定

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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