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研究
2018-07-20曾思齐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14期
曾思齐
行政立法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监督行政立法的法律规定,只是通过批准和备案两种监督方式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我国目前也还没有建立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行政立发的监督实践当中也出现种种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针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存在相关监督机制不周全、监督机关的监督不作为等问题,思考探讨应当如何完善行政立法。
对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研讨,首先我们应当清楚何为行政立法?我国对于行政立法没有统一权威的定义。我们认为应当采取狭义的理解,即行政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而西方国家将行政立法称为委任立法,主张分权制度的国家认为,立法权只能由立法机关所享有,行政机关只有执行法律的权利而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利,其立法权的行使只有在议会授权、委任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因此他们认为行政立法又是一种委任立法。但是这种理解并不适用于我国的政权体系,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我国以立法机关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隶属于立法机关的,二者是从属关系而非平等关系,因此授权立法的理解更适合于我国,更能反映我国政体的本质关系。
一、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
1)对行政立法的一般限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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