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出“新规”:AIC将与AMC共同处置不良资产
2018-07-19姜宝军
中国经济周刊 2018年28期
姜宝军
2018年6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给不良资产市场投下了一枚“重磅炸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下称“AIC”)会给市场带来怎样的冲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下称“AMC”)又应如何应对?
AIC可用私募资管产品募资
商业银行主导和准入开放给AIC帶来强大的资源获取能力。一方面,AIC由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背靠拥有债权资源的商业银行作为股东,拥有取得债转股债权资源的便利。另一方面,AIC控股权和股东资格放开,既不要求商业银行控股、允许合格投资者投资入股,又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在持股比例上不做限制,将大大调动民营企业和外资投资的积极性。
同时,AIC拥有较为灵活的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运作模式。相对于AMC以不良资产为主业的多元综合金融服务,AIC专业从事债转股及其相关的债权收购处置、投资及募资等业务。《办法》结合债转股业务运作的特殊需求,给AIC规定了较为灵活的业务运作模式:在收持资产范围上,可以收购处置正常类贷款;在收购债权定价上,既可协商定价,也可由独立第三方实施;在债权转让方式上,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也可协议转让;在转股处置方式上,可以采用“先收债后转股”方式,宜转股则转,不宜转则处置;在业务拓展上,可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权,可从事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
此外,AIC还拥有高额注册资本和多元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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