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骗取贷款案件辩护要点
2018-07-18陈锦倩
智富时代 2018年5期
关键词:银行
陈锦倩
【摘 要】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随着企业之间竞争不断加剧,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实践中,企业或个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越来越多。有些企业和个人铤而走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来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且形式日新月异。本文从自办案件入手,并检索了大量的无罪判例,在辩护律师为骗取贷款罪案件中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时,应该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关注行为人是否有行骗的故意,是否主动行骗,银行是否遭到实际损失,银行是否真实受骗等要点作进一步归纳和分析。
【关键词】骗取贷款;案件辩护
一、问题的引入
2013年5月,被告单位宁波某电子有限公司向温州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并由某集团公司和李某夫妇担保的情况下,取得温州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该贷款逾期未能归还,且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
2013年5月、7月和9月,被告单位宁波某电子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以及未实际履行的宁波某电子有限公司与余姚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以虚报的应收账款作质押,并由某制衣有限公司等人担保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共计取得浙商银行人民币1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该贷款现逾期未能归还,且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
二、本罪中的欺骗
骗取贷款罪中对欺骗行为的认定,是本罪的关键,并非只要提供了虚假贷款资料就一概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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