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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

2018-07-18李瑞康

智富时代 2018年5期

李瑞康

【摘 要】信赖保护原则是我国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其适用要遵循严格的条件。信赖保护原则维护法的安定性的同时,亦保护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相关人的权益。坚持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信赖利益

一、信赖保护原则概述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促进行政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

李春燕将信赖保护原则解释为:“信赖保护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形成了一种合理的信赖,再加上这种信赖的确是值得保护的,行政主体就不得变动行政行为,即使要变动某些行政行为,也要给予行政相对人一些合理补偿。”[1]张树义则认为:“信赖保护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2]可见信赖保护原则侧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造成的合法权益的损失,行政机关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

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在行政法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不仅可以用来规制行政权,也可规制司法权。[3]

1.建设诚信政府的现实需要

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需行政相对人去实际遵行,而不得寻找任何借口拖延或违背,从而避免公共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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