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视角下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自我维护
2018-07-18王昌泉
智富时代 2018年5期
王昌泉
【摘 要】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个久禁不止的社会问题,由于我国劳动报酬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公力救济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时显得捉襟见肘。本文通过对农民工劳动报酬请求权公力救济存在的固有障碍进行简要分析,梳理农民工劳动报酬请求权私力救济的可行性路径,阐明农民工利用私力救济手段维护自身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合法性和重要性。
【关键词】私力救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
一、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内涵
(一)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概念界定
目前我国学界尚未有界定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相关专著。笔者在中国知网上检索“农民工劳动报酬权”,获取相关主题的学位论文7篇和学术期刊19篇,其中学者们对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内涵与一般劳动报酬权并无特别之处。对于一般劳动报酬权的界定,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如郑尚元教授认为:“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在产业雇佣劳动过程中付出了勞动,就享有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1]常凯教授认为:“劳动报酬权又称劳动分配权或劳动工资权,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的基本的和核心的权利。”[2]王全兴教授认为:“工资权是与劳动者的劳动给付义务相对应的一项权利,正因为劳动者有工资权,劳动才得以成为劳动者的谋生手段。”[3]
综合考察以上不同学者对于劳动报酬权的理解,笔者认为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农民工劳动报酬权,是指农民工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力价值,向接受农民工劳动服务的一方让渡了劳动力支配权,就取得向相对一方索要约定的或法定的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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