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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权益管理及其分配原则解析

2018-07-14吴传万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11期
关键词:科研单位科研成果科研人员

王 露 吴 昊 吴传万

一直以来,科研机构将科研成果视为国有资产,而将不合规的科研成果视为国有资产流失。但正是基于这一前提,科研人员享有的科研成果转化权益却少之又少。2015年我国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国家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其转化权益的50%以上可以由发明人享受。但同时,这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呈现出了诸多问题,为此,本文探讨科技成果权益管理及其分配原则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科技成果权益分配的相关政策背景

我国2015年已经出台了多部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政策,如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三部曲,即《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与《“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地方层面也出台了很多详细规定,如“京校十条”、“黄金十条”等。这也初步形成了部门意见、中层科技创新规划、顶层政策法规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突破主要体现于三方面:一是强调企业主体地位,企业是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科技成果立项方面需要着重强调企业的主导地位,实现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与高校的合作,建立研发平台、转移机构、创新联盟、科研基地等。二是加大科研人员的激励制度,《科技转化法》规定科研人员应该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这一规定较原来的20%比例有了很大提高;同时,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单位领导干部也可以获得一定奖励,但不得有科技成果的股权奖励,只能是现金或者其它形式奖励,而科研人员获取的奖励可以是股权奖励。三是健全了管理机制,如充分授权,由原来的层层审批转变为单位自主决定。

虽然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以上政策背景和政策突破,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少详细的配套政策,虽然国家与地方一直在出台一些政策,但仍然固定于一些宏观鼓励,缺少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意见,这极易造成一些政策难以落实。如《规定》中提出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进行科研兼职,但这样的人力资源权益仍然未得到保障。二是政策执行效力有限,部分地方政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出台了很多政策,但这些仅仅是文件,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如2016年北京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措施》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用于科研人员奖励,甚至《成果转化法》提出高校科研机构最低激励比例不低于50%,实际上,这些政策在当地均无法真正有效执行。三是政策协调性亟待加强,目前地方政策文件和国家文件很多,但各文件间存在规定政策不协调的问题,甚至部分文件间存在冲突。这严重影响着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的分配有效性。

二、科技成果权益分配原则

科技成果权益分配原则主要体现为三方面。首先,约定优先原则,约定是相对于法定而言,该原则的使用益于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的合理分配。一是科技成果的出现和转化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且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各不相同,因此约定相较法定更具灵活性,更能满足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基本诉求。二是约定优先原则更符合自治的法理,规章制度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权益分配是单位、研发人员等在科技成果转化前的意愿产物,它更注重权益分配双方的分配意愿。其次,法定辅助原则,当约定原则不能解决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时,可以采用法定原则进行辅助,如广州出台的相关条例规定,当科技成果在三年内不能实现转化时,三年后科技成果所有权强制授予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最后,针对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和金额进行差异化分配,一是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小于500万时,可以交由依托单位和研发人员自行协议分配,由单位成果管理部门审批;科技成果收益大于500万时,交由国家科技转化管理部门进行批准,根据地方及国家相关政策进行权益分配。

三、科技成果权益管理策略探析

1.细化权益分配政策

若要拨开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的迷雾,还需政策细化。事实上,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科技成果权益管理的政策。2016年成都出台了《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该文件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初步规定,如发明人可享有70%股权等。同时,广州等地也在2015年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3年内若不实施科技成果,研发人员可以依法取得该成果的所有权。但即使部分地区在做一些探索性的政策,但仍然缺乏全国性的细化方案。国家相关部门一是要将科技成果转化向个人倾斜,若依托单位为科研人员提供一定支持,则要按照支持力度对科技成果进行一定比例权益分配。二是简化审批程序,科研人员最大的难题在于审批时间长、手续多,科技成果的转化权益程序要相对简化,以鼓励科研人员快速享有研发权益。三是落实好现行政策,“放管服”科研改革背景下,要始终以“服”上水平,“管”有依据,“放”要到位,各地方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要基于现有政策的有效执行,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科技现状,降低股权激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运用,增加其它形式激励,拓展激励渠道。四是推进科研管理以科技应用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依托平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的分配导向。

2.建立健全权益分配机制

目前在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方面的机制尚未健全。因此,国家联合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权益分配机制。一是健全科研人员收益分配激励机制,科研单位向本单位转化科研成果,需要将其成果收益的25%-50%作为科研单位及科研人员的劳动收益,并按照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贡献大小进行分配。若科研单位向外部单位转化科研成果,需要按照90%的科研权益由科研单位统筹,10%的科研权益由上级单位统筹的比例分配。同时,科研单位用于奖励科研团队的权益比例不能低于50%。二是产学研合作模式,积极推进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研发,或者企业将科研任务外包科研单位,如宝洁、海尔等企业均将自己的科研任务外包至外部科研单位,这一方面可以很好界定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二者是纯粹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很好的界定清楚二者的分配标准。三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成果转化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科技成果挂牌成交,另一方面可以将科技成果在企业平台上进行价值转化,如海尔的创客。这样可以相对公正的量化科技成果价值,强化权益分配标准。

综上,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是目前科研管理的一个重大课题,其能否公平合理的分配权益直接关系到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自主性,尤其在当下众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并存,但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强说服力的政策文件。笔者认为,在当下科技成果转化权益“杂草丛生”的背景下,细化政策和健全机制是当下急需采取的有效策略,并以此增加研发成果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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