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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普惠性研究

2018-07-14谭家民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消费导刊 2018年23期
关键词:消费金融消费者

谭家民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我国消费金融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但限于我国的居民消费习惯、社会征信体系、风险控制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传统的消费金融模式总体渗透率不高,发展也并不充分。但随着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消费强势崛起。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依托于互联网消费的发展,并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本身在支付便捷、数据分析等方面的优势,大大提升了服务效率与质量,解决了传统消费金融的许多难点与痛点,从而日益受到年轻人的青睐,给消费金融的普惠性带来更多可能性,进而为提升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提供了新的思路。

但是在互联网消费金融方兴未艾之际,目前也存在着监管缺位,市场较为混乱;平台盲目扩张,风控不足导致平台跑路;消费者过度消费,“校园贷”、“裸条”等现象频发等社会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将从政府监管、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个人消费者等方面出发,分析现阶段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希望通过这些方面的优化,能够有效地发挥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积极方面,抑制其消极方面,从而更好地发挥互联网消费金融在实现金融普惠方面的作用。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概述

一般意义下的消费金融是指为消费者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从而满足消费者的消费目标,包括储蓄、信贷、资产配置等,亦称“消费者金融”(consumer finance)或“消费者信贷”(consumer credit)。在主要的发达国家,消费金融起步较早,并借助于信用卡与众多消费金融公司的共同助力,消费金融的发展较为完善,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也比较显著。2015年美国的消费信贷余额占到了GDP的比例达到了19.7%,英国2015年年末的消费信贷余额达到了1787亿英镑。

我国的消费金融业务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早期主要由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2009年,我国启动了消费金融的试点工作。2013年我国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此文件中我国放开了民间资本介入消费金融的限制,并放开了营业地域限制,也将出资人的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从而给消费金融领域带来了利好。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

我国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金融机构、类金融组织及互联网企业等消费信贷提供商通过自建或联合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向各类消费者提供的以个人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无担保、无抵押的短期、小额信用类消费贷款服务。(鄂春林,2018)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大范围普及而得以推广的。2013年支付宝的“余额宝”引爆互联网金融之后,互联网消费金融也开启了加速扩张道路:2014年,京东发布了“京东白条”;2014年12月,阿里推出了“蚂蚁花呗”;2015年,苏宁易购也推出了两款消费金融产品。电商巨头利用自身的互联网技术优势,给广大的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消费信贷服务,从而给原来不温不火的消费金融领域带来了巨大的震动。传统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新兴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纷纷加入,使得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选择更加多样化;供给的激增,反过来也刺激了需求的快速增长。以蚂蚁花呗为例,2016年使用花呗支付的笔数超32亿笔,同比增幅344%,占同期移动支付笔数总数的12.45%。①

总之,我国的消费金融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智能终端等方面的大力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成为了消费金融领域的一个新亮点与巨大增长点。其以更加切合年轻人消费习惯的方式,并凭借高效迅速的放款途径,结合便利的支付场景,迅速打开了消费金融领域的新时代,从而为实现金融普惠带来了更多的可能。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普惠性障碍分析

在看到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其背后的弊端与发展障碍。正是由于这些弊端与障碍的存在,让互联网消费金融未能朝着良性方向发展,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具体说来,可以分为政策监管缺位、平台盲目扩张、消费者过度消费、消费者消费习惯转变等方面。

首先,由于政策天然存在的时滞性问题,必然导致了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早期阶段存在着政府监管缺位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消费金融平台的监管也只能参照原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但对于传统商业银行与电商平台涉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暂时还没有相应的监管可供参照。

其次,正是由于政策监管缺位的原因,导致了行业发展初期,一些不正规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泛滥。为了追求短时间内的规模扩张,这些小平台往往不加识别地对申请人进行放款,后期出现申请人无力还款的情况时,也偏向于使用暴力催收等非法方式进行追偿,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且由于风控措施不到位,这些小平台大多数最后都会倒闭跑路,也导致了众多投资人的损失。

再次,对于消费者来说,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大发展,固然便利了消费,并在短时间内使得生活品质得到了提升,但同时也会使得过度消费的情况蔓延开来。大学生群体由于涉世未深,存在一定的攀比心理,并且对于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对于提前消费这种消费模式也并不抵触,所以往往成为过度消费的主要受害群体。而某些不正规的互联网贷款平台也往往抓住了这一特点,在校园当中大肆宣传以便扩张规模。近期校园贷中经常出现的“裸条”现象,便引发了大量的社会关注。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并非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本意。

最后,为了实现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普惠性,还需要考虑到年龄较长一代人,对于这种超前消费理念的接纳程度问题。受限于国民的“轻消费、重储蓄”的消费习惯与消费心理,如何解决消费金融的支付便利性、场景消费的接纳性与借贷利率的亲民性问题,也是未来消费金融由增量向存量转变的重要问题。

三、提升互联网消费金融普惠性的政策建议

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对于拉动我国消费增长,提升金融普惠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促进消费升级、缩小城乡消费差距也具有重大意义。为了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从政策层面来看,经过几年的充分发展,市场逐步实现了优胜劣汰,向着均衡市场方向发展;在政策制定方面,也积累了相关的实践经验。因此可以考虑适时出台相关的监管政策,规范行业的发展,同时加速市场的出清使得市场向着均衡方向发展。笔者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供给方需要有足够的资本、先进的IT技术、优秀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这些特点决定了市场当中不可能存在众多的供给方,少数的供给方便能形成有效的竞争关系。因此可以考虑整合现有的众多平台资源,发放牌照进行运营管理,从而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同时,为了实现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普惠性,也需要政策鼓励平台向农村或低收入群体的渗透。平台一方面可以适当降低该群体的授信额度,但另一方面为了消除平台的后顾之忧,也需要政策进行一定的保障,或者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从而提高违约成本。

从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来看,为了能够更好地在行业当中发展下去,平台自身便要找准定位,不能盲目追求规模而忽略风险控制,而是需要加强自身技术投入以便更加快速、高效地对申请人进行识别。需要平台努力提升自身的资产质量,以便在资本市场进行ABS,这样才能筹集到更多的低成本资金进行再循环。考虑到业务向年龄较长一代的扩张,需要平台去更多提升支付便利性、融合更多场景消费需求,让消费者更加有意愿使用消费金融进行消费。

最后,从消费者个人层面看来,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互联网消费金融只是一种短期的资金融通,而非超越自身收入状况进行过度消费。这种观念的转换,需要社会更加深入地宣传正确的消费理念,但也不应因噎废食,阻碍正常的消费需求。同时,社会也应当鼓励适当的、可控的超前消费,从而推动国民的消费升级,促进消费对经济的带动作用。

总之,政策的支持、平台自身的良性发展与消费者消费观念的积极转变共同发力,才能更好地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这一新兴领域的金融普惠性。

注释:

①第一消费金融.蚂蚁花呗是如何在2017年取得净利润34亿元的?是消费刺激吗?[EB/OL].http://www.askci.com/news/chanye/20180816/1555571129113.shtml.2018年10月24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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