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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津贴缘何各行其是

2018-07-13刘志耕

董事会 2018年5期
关键词:规范标准制度

刘志耕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然而,自《指导意见》发布以来,社会上对独董津贴的标准等一直议论较多。独董津贴到底该如何适当?

指导不足、规范不够

我国上市公司独董津贴的现状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概括。

指导不足、规范不够。时至2018年5月,我国对独董津贴最具权威性、规范性的制度仅是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指导意见》。很明显,该文件没有明确独董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形式和方法,也没有对独董津贴的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等作出相关明确的指导或规范,由此造成对究竟应该如何发放独董津贴工作的指导不足,规范不够、依据不充分。

各行其是、悬殊较大。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和规范,实务中对独董津贴的发放标准较乱,上市公司往往是各行其是,没有相对科学、统一、固定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方法,从而使得对独董津贴的实际执行,表面上履行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和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但实际上制定和审议形式居多,特别是在发放的标准上,往往是按公司所处行业、规模大小、知名度等惯例确定,甚至仅是以实际控制人的一句话确定,从而使得各上市公司发放津贴的标准不一,高低相差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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