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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制度变迁背景下教练员权利保障研究

2018-07-13巩庆波胡宗媛

体育科学 2018年2期
关键词:体育

巩庆波,吴 瑛,胡宗媛



竞技体育制度变迁背景下教练员权利保障研究

巩庆波1,2,吴 瑛2,胡宗媛3

1. 山东工商学院 体育部,山东 烟台 264005; 2. 上海体育学院 体育教育训练学院,上海 200438; 3. 烟台工贸技师学院, 山东 烟台 264005

在竞技体育制度变迁背景下,教练员权利的实现要从对集体权威、奉献精神以及义务本位的强调,逐渐走向契约下的劳资共赢、个人自主和自我发展。教练员权利与一般劳动者权利之间的区别在于注意义务、人际关系和权利维护方面的特殊性;与运动员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威性、被动性和随意性方面。教练员权利保障的现存问题包括法规不健全,劳动仲裁的裁审关系难以兼顾教练员职业的特殊性以及权利救济缺乏实效,需要针对教练员权利特征、受侵内容、形式,从物质保障、精神支持、制度完善等方面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教练员的人文关怀和法律援助,在晋级、薪酬等方面体现教练员劳动价值,在签约、纠纷处理上予以专业帮助。借鉴国外内部仲裁与外部司法结合处理体育纠纷的程序原则,建立健全竞技体育系统内部自治机制和体育仲裁制度,从法律实体及程序方面实现教练员权利保障。

竞技体育;制度变迁;教练员;权利保障

国内社会转型与竞技体育的职业化运营,为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职业化提升了教练员、运动员的工资待遇及奖金水平,但也助推了俱乐部、项目主管部门与教练员、运动员之间以经济利益为主的纠纷,亟待建立完善的能够公正有效解决纠纷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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