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立规范
2018-07-13李光
杭州 2018年2期
关键词:监督
文∣李光
近期,杭州市委出台《关于各级党组织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从严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干部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对于全市各级党组织来说,《意见》明确了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适用范围,实施的措施及程序等具体问题,有助于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推动全市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红脸出汗”成常态 主责在党组织
“以前涉及党风廉政问题一般都是纪委找谈话,现在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谈,频次也多了。”这几年的变化,令不少杭州党员干部感受深刻。
为抓早抓小,防止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怪象,党的十八以来,纪委“三转”聚焦主业之后,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管住纪律”上来。在杭州,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抓早抓小,将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运用教育提醒、谈话函询等手段,让处在违纪边缘的同志受到教育和警醒,心有所畏、行有所止,“红脸”“出汗”以及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比例大幅提高。
据统计,2017年1~8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处理4641人次,从比例看,“第一种形态”3297人次,占71.0%。
2016年10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党委必须抓党建、抓党风,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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