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象尽意”思维下的“兴必取象”与“歌诗必类”
2018-07-13首都师范大学北京101000
名作欣赏 2018年32期
⊙康 宁[首都师范大学,北京 101000]
“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语出《襄公二十八年》:
癸臣子之,有崇,妻之。庆舍之士谓卢蒲癸曰:“男女辨姓,子不辟宗,何也?”曰“宗不辟余,余独焉辟之?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恶识宗?”
齐卢蒲癸因有求于庆封之子,所以不顾及春秋“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礼法,迎娶庆舍之女为妻,这是不符合“同姓不婚”①的违礼行为。卢蒲癸却用“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来为自己辩解,认为这种做法虽然违礼,却依旧通行。
一、“赋诗断章,余取所求”,违礼在“余取所求”
一般认为,“赋诗断章”是指“取义方式”上的“断章取义”、不顾本义。如杨伯峻先生就说:“赋诗断章,譬喻语。春秋外交常以赋诗表意,赋者与听者各取所求,不顾本义,断章取义也。”②清人劳孝舆《春秋诗话》亦云:“盖当时只有诗,无诗人。古人所作,今人可援为己作;彼人之诗,此人可赓为自作,期于言志而已。人无定诗,诗无定旨。”朱自清说:“诗乐不分家的时代,只看重听歌的人,只有诗,无诗人。”③傅道彬说:“这个时代可以称为‘用诗’的时代。在用诗的时代里,贵族士人关心的是个人意志的表达,而不是诗的本事本义。”④春秋是“用诗”的时代,“诗无定指”是春秋赋诗时的基本观念,作诗者既不可考,用诗者不必执着于诗的原始意义,而是借古人之诗表达自己的心志,期于“言志”而已。但“赋诗断章,余取所求”作为一个整体,原文中却被卢蒲癸拿来类比“男女结婚,不辨同姓”,认为二者都是违礼的。而如上所述,前半句“赋诗断章”是春秋时通行的用诗方法,显然不违礼,所以卢蒲癸所指的违礼现象,则是在后半句的“余取所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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