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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情投保 合同超两年应赔偿

2018-07-13

文萃报·周五版 2018年36期
关键词:盱眙县人身保险保险合同

2008年,江苏省盱眙县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在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买了一份终身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次年,李某的妻子作为投保人,以李某为被保险人再次投保了一份终身人身保险。2011年5月30日,李某因癌症复发住院治疗,后于当年7月病逝,其家人遂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李某在2003年查出患有回盲部肿瘤等病症,并在当地医院做过手术。2008年,李某病情恶化,被诊断为胰腺结肠癌。李某在投保前所患的病症,与其死亡时所患的癌症,具有关联性。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作为公司业务员,明知自己病症不符合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两份终身人身保险合同应属无效,不能理赔。

由于当事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李某家人将保险公司诉至盱眙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就李某死亡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償金9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李某虽然隐瞒病史进行投保,但保险公司合同期内疏于审查,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且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超过两年,根据法律规定,已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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