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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家庭教育立法实证研究

2018-07-12梅鹤然林文鸣车威

法制博览 2018年5期
关键词:问题及建议立法家庭教育

梅鹤然 林文鸣 车威

摘 要:家庭,是社会结构的基本细胞,而家庭教育,则能够反映出一个家庭的思想核心。随着社会对家庭教育的关注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陆续出台,如今,有了良好的家庭教育工作制度、立法前例,宁波在面对家庭教育问题的挑战有了更多的指导和帮助,本文通过对家庭教育的历史渊源的分析,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针对宁波市家庭教育的缺陷,作出分析,从而展望宁波市家庭教育美好的明天。

关键词:家庭教育;立法;问题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G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010-04

作者简介:梅鹤然,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研究方向:法学;林文鸣,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研究方向:法学;车威,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研究方向:法学;指导老师:伍醒,韩小梅。

家庭教育问题,近年来越来越被专家、学者所关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颁行了《家庭教育法》、重庆市颁布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可以看出,政府逐渐加大力度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保障家庭教育的实施。家庭教育立法的实施,不仅仅能够让孩子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成长,更能完善地方的法制建设、公共服务,加快地方实现现代化建设。

一、对国内外家庭教育立法情况的分析

(一)我国古代家庭教育情况

自古以来,国家的强盛离不开千千万万个人才的支持,而树人成才的能力不仅仅局限于学校,更存在于家庭。中国古代是典型的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社会。而家庭则是从事一切事物的最基本单位。《礼记》中提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由此可以看出,当一个人将自己内外都修养好了,才能去教育一个家庭,家庭教育好了才能开始治国,国家治理好了才能开始平天下。而一个人的修养一方面来自学校教育,更多的来自家庭的教育。修身与齐家就犹如一个循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家庭教育最早正式出现在人们视野的是南北朝时期颜之推所著的《颜氏家训》开始,以传统儒家思想教育子弟,讲如何修身、治家、处世、为学,成为我国古代家庭教育理论宝库中的一份灿烂的瑰宝。同时,也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文学家写下自己对子女的教诲,如宋朝司马光所著的《家范》、明末清初朱柏庐写的《朱子家训》、甚至还有《曾国藩家书》等等,都是家庭教育所衍生出的文学著作。

但在古代,对于家庭教育的规定基本上都是在家训等私人文书中出现。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家庭教育的文献并没有出现。反观今天,在家风。家训逐渐消失的时候,对于家庭教育立法的观点开始提上日程。

(二)我国现代家庭教育立法情况

在我国,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也仅仅出现于《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之中的寥寥几笔。好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问题日益突出,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声日益强烈。从2004年开始到如今,无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还是《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甚至是有关家庭教育的“十三五”规划、“五年规划”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都逐步提出和完善发展家庭教育的观念,要求要把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同时带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镇等城乡基层单位对职工和居民家庭教育的关心,以及对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的重视,做到家庭之间,家校之间的互动,努力形成相互学习、相互尊重、相互促进的环境与条件。

在我国的指导方针下,我国各个地区也逐步开展家庭教育立法工作,重庆市于2016年5月通过了《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提出了家庭教育立法是国家的发展战略,是对家庭教育的改善和规范,同时确定了立法宗旨和内容。该条例不仅明确了学校对家庭教育的义务,从教师的人才培养到建立家校信息互通机制,都体现了学校对孩子教育有着必不可少的责任。还确立了有关政府机构和社会群体要对家庭教育展开宣传以及提供帮助,加强对家庭教育的建设,公益宣传的义务,以及大力支持家庭教育提供物资与资金。同时提出了奖惩制度,让更多的人们积极的参与的到相关活动中,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除此之外,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法》在家长教育孩子方面提供相应的知识,为适婚男女提供至少4小时的婚前家庭教育课程,优先为弱势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服务高,对于有重大违规或特殊行为学生,学校更是为家长提供帮助和家庭教育咨询与辅导。从中可以看出,台湾法律将学校、教育机构以及相关机关配合家长进行家庭教育。并且对有困难的家庭优先提供帮助,同时将这些做法列为应当、必须进行的工作,这足以说明台湾对家庭教育的用心。

而在2015年,宁波市也开展了《宁波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立法调研方案,如今,在重庆与台湾的家庭教育立法取得成功的情况下,极大的鼓舞了宁波的家庭教育立法的实施。

(三)国外家庭教育立法情况

在中国正如火如荼的开展家庭教育立法的时候,我们的邻国日本早在1947年5月,颁布了《教育基本法》,明确提出了家庭教育的概念。同时根据此法,于1949年6月,颁布了《社会教育法》,到了2013年,熊本县制定了日本第一部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条例》,之后该条例迅速影响全国,与《教育基本法》相辅相成,给日本的家庭教育带来很好的管理和规定作用。此外,在1991年美国颁布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目标》中,就包括家庭教育的目标是“每一所学校与每一个家庭将要加强伙伴关系的建设,将增加父母对提高儿童社会性、情感态度與学术成长的参与和投入。”而德国2001年版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抚养与教育子女为父母之自然权利,也为其至高义务,其行使应受国家监督。”可见,家庭教育的规范和立法对于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

家庭教育无论是以前的私人领域,还是现在的公共领域,它都无法磨灭其重要性,也缺少不了家庭和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如何将私人和大众更好的结合起来,达到人民群众想要的效果,是现在宁波家庭教育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各国的先例和古时先人的经验也是值得立法工作人员去学习和借鉴的。

二、宁波家庭教育的立法基础

随着家庭教育立法的开展,宁波市将家庭教育与公共服务相结合,为家庭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

家庭教育立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工作,因此有一个完整的计划才能按部就班的将工作进行下去。2014年市教育局发表了关于对《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说明,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调研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方面事项进行说明。随后,2016年1月19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宁波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明确由市人大内司工委和市妇联牵头开展论证和调研。2016年2月中下旬市妇联发表了《宁波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立法调研方案》,方案内容则是针对相关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并拟定解决方案。有了这些指导条例,宁波市家庭教育立法就有了明确的方向,能够在茫茫大海中找准目标,一往直前。

(二)建立了完善的家庭教育服务平台

宁波市政府通过建设“一中心、一平台”增加家长对孩子的教育途径。“一个中心”是由宁波中小学家庭教育研究与指导中心组成,为中小学家庭教育提供学术交流、课程开发和资源整合,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家庭教育,以及为中小学家长提供线上学习、线下讲座和培养家庭教育指导师的培训学校。“一个平台”:建设开通宁波网上家长学校网络和“苏州中小学家庭教育”手机学习平台,组织专家和优秀的家庭教育指导师研发、制作和拍摄各学段的专题讲座等视频和网络资源,提供给家长上网学习使用并進行记录评价。

除了建设网络平台传授相关知识外,政府还举办了许多亲子活动,如2014年“登黄贤海上长城、访前童古镇”、“走进启新高尔夫,来一场完美的家庭聚会吧”、2015年的“梦幻招宝亲子游”等,为家长和孩子提供平台展现亲情。除外,市妇联机关送温暖到大堰留守儿童,奉化市实验小学红十字温暖孤残儿童、慈溪政府也举行了“眷顾冬日,守护花开”迎新大型公益派对情暖“折翼天使”等活动,充分展现了政府对弱势群体关注与关爱,在缺少父母的教育下,政府承担起了教育的责任。

(三)组建了一批优秀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宁波市、县两级形成近760名专家为骨干的家庭教育宣讲团和2200余名家长志愿者为骨干的“草根”讲师团,举办家庭教育师资培训班542场。同时,许多社区也自行开展了家庭教育讲堂,让居民们轮流讲述自己的教育经验,与每一位家长进行分享,并且,还邀请了有关的教育专家对家长进行指导。周末开展亲子阅读活动。这些方式让家庭教育的开展有了很大的进展,调动了每位家长的积极性,促进了家庭教育的实施。

三、宁波家庭教育立法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家庭教育的概念

家庭之于社会,正如细胞之于人体,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因此,家庭内部的和谐,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和谐是社会和谐主要影响因素之一。而建设家庭和谐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即是家庭教育。家庭教育,顾名思义,是指家庭对个人的教育,细言之,即是指家庭中的长辈,尤指直系血亲,如父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为家庭中的晚辈,尤指子女,提供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举止的引导,对精神思想的建设以及对人格操守的塑造等多方面教育指导行为规范的总和。家庭教育始于个人的出生,自出生之日起,便受家庭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其影响甚至可能伴随一生。

我国家庭教育历史古来已久,自古便有“家风家训”一说,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学校的出现使得一些家长认为教育就应该由学校负责因此而忽略了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如今在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家长开始注重孩子的成绩,而忽视了孩子的心理健康,无视了家庭教育,由此产生“应试教育”的畸形教育模式,出现许多“高分低能”的现象。孩子健康成长与否往往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幸福,孩子误入歧途,对于一个家庭的打击是毁灭性的,由此可见明确家庭教育的概念有利于家长能尽快的意识到自己对孩子的教育至关重要。

(二)明确家庭教育法的地位

家庭教育法属于私法,其调整对象是家庭教育中涉及的关系,主要是对监护人提出行为规范,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教育法的提出,是我国家庭教育事业的一大进步,这意味着被监护人将受到更广泛的法律保护,救济途径也将更多元化。

家庭教育法是对宪法的细化。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立法的主体方向,如保障人生权利有刑法进行详细规范,解决纠纷有民法指导方向,而家庭教育法的提出,则保障被监护人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受几千年封建思想荼毒的父母大有人在,在贫困落后的地区,仍存在“重男轻女”思想,在这些地区,女性家庭地位低下,容易成为家庭的牺牲品,家庭教育法的提出,细化了家庭教育中家长应当承担的权利与孩子应当享有的权利。

家庭教育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补充。经过多年的探索发展,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保护日趋成熟,在教育保障、人身保护等各方面推出多部法律法规,但是纵观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未对家庭教育做深入的规定与释义。而在实际生活中,家庭教育与未成年人的成长关系最为密切,未成年人更容易在家庭中受到伤害,且受到的伤害影响更为恶劣,但是在传统观念中,家庭属于私人领地,外人不好多做评判,导致一些部门和稀泥,不作为,许多恶性的家庭暴力事件也因此不了了之,家庭教育法的推出无疑填补了这一空白。

尽管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但这仅仅只是在暴力发生时及发生后所做出的解决措施和惩罚,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只是要求各个有关单位进行相关宣传,并没有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家庭暴力的产生,源于家长的教育方式出现的错误,才会导致家长在孩子犯错误时采取棍棒教育等暴力手段。而家庭教育法的出现,恰恰解决了这源头的问题,保障了家长接受家庭教育的权利,从而指导和改善家长对孩子家庭教育的方式,能更好的防止家庭暴力的出现。家庭教育法与反家庭暴力法,此两者相得益彰,更好的让孩子们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成长。

(三)明确公共服务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1.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人的一生中受到的教育是多元化的,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其中,家庭教育对于人格的形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学校教育亦是所受教育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首先,笔者认为,在当前教育中,学校教育承担起大部分教育职能,值得称赞。但是同时也将许多家长带入思想误区,认为教育是学校的职责,过分依赖学校教育,导致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失衡。其次,近年来教师虐待学生事件频发,虽然是极端事件,但是对于学生来说,影响甚为深远。筆者认为,家庭与学校应当互相合作互补,及时交流才能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为平衡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家庭与学校之间应当成立监督委员会,二者相互监督,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受教育不受侵害,及时制止校园不良行为;保证家长不做甩手掌柜,将未成年人完全交给学校,不闻不问;了解家庭教育情况,提供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向,对于不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应当予以劝诫。

2.行政机关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早在二十世纪初,梁启超先生便在《少年中国说》中提出: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孩子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唯有孩子充满希望,国家才有希望。孩子是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未来的稳定和谐,而孩子的健康成长,取决于教育。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仍存在许多未成年人无法享有受教育权的情况,包括家庭贫困,违反计划生育而没有户口等多方面的原因,面对这些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行政救济途径。如为贫困家庭申请低保、减免学费,申请适当的救济金等。

3.司法机关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在我国,效力最强的救济手段无疑是司法救济。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推行相关法律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推行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在司法实务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在发现家长虐待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无力反抗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救济,提请法院撤销监护人监护权等。

四、对宁波家庭教育立法的具体建议

为了更好的了解社会对于家庭教育立法的看法,笔者通过《家庭教育立法问卷》,针对于四种调查对象:家长、学生、教师、家庭教育从业人员进行问卷调查,从中提出对宁波家庭教育的几点具体建议

(一)明确法律的调整对象

家庭教育到底属于家长还是学校甚至是社会的责任,这一直存在着争议。在这次问卷调查中,78%的家长认为家庭教育既是自己家里的事情也与全社会有关,50%的教师也同样认可这样的观点。在当今社会,家庭教育已经不像传统观念中的“私事”,它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家庭教育不仅仅只是家长的事情,也是全社会所要关注的事情。家庭教育法应该明确家庭教育的组织机构,针对相关对象,确定法律地位,发挥立法目的。

(二)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家长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我国家长教育孩子的水平也在提高。但还有为数相当多的家长,教育观念滞后,教育方式不当。有的对孩子期望值过高,急功近利,迷信“天才教育”,希望“克隆”神童,对孩子强行塑造,想把自己的愿望强加给孩子;重教子轻自修,不能为孩子做出做人的榜样;不尊重孩子的隐私;重智育、轻德育,不重视劳动教育;教育方式多训斥,少疏导,以及用溺爱或暴力等极端方式对待孩子等。并且家庭教育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对孩子进行道德人格教育,但是许多家庭却重点错位,成了“第二课堂”,家长不顾子女反对,一味地送子女参加各种补习班。孩子在家庭享受不到应有的温暖,对家长产生反感孩子任性、厌学、自私、缺乏良好习惯等缺点,主要是家长错误的教育方法所导致的。

(三)增强家庭教育的公共服务

然而,在质疑家长教育能力不足的同时,许多家长纷纷提出在面对家庭教育的难题时,不清楚应该从何处取得帮助,18%的家长认为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缺乏可行性,17%的家长认为身边缺少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同时,家庭教育机构收费过高也成为了家长们望而却步的理由。

在面对这些问题,家庭教育立法则要着重解决这些问题。明确家庭教育以家长为主,学校、政府以及其他组织为辅,对家长提供支持、服务、指导与帮助。对此,在家庭教育立法中应明确以下几点:1)注重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建立家长学校,完善家访制度。2)注重家庭教育与政府的结合,明确政府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共服务的作用,利用互联网打造网上家庭教育资源共享。3)注重家庭教育与其他机构的结合,通过招募、聘请家庭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对各个社区的家长进行巡回讲座,让家长有机会接触到家庭教育的方式和方法。4)明确法律责任,对触犯法律的人员绝不姑息,以保障法律的实施。

[ 参 考 文 献 ]

[1]张晋,刘云艳.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协同供给研究[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

[2]熊少严.关于家庭教育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J].教育学术月刊,2010(4).

[3]沈蓓绯.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的内涵及实务推展模式[J].教育发展研究,2010(23).

[4]翟博.树立新时代的家庭教育价值观[J].教育研究,2016(3).

[5]刘斌,周洁.我国家庭教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基于内容分析的视角[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16(4).

[6]杨宜勇,邢伟.公共服务体系的供给侧改革研究[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3).

[7]<宁波市家庭教育机制研究>课题组,杨小朵,董惠燕,陶志琼,张依群,谭再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创新的调查与思考[J].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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