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的完善

2018-07-12滕小硕

时代金融 2018年35期
关键词:出质人专利权信用

滕小硕 滕 丽

(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0545;2.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带来新的产业组织形态和商业模式,给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带来革命性的影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全球范围内开展,颠覆性技术不断涌现,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和协作经济正在重塑传统实体经济形态,以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材制造等为代表的新技术、新应用的产业化进程正在加速推进。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在加强战略新兴领域布局和应用的同时,重新聚焦实体经济发展,通过推行“再工业化战略”重振制造业,不断扩大竞争优势。例如,美国发布了“先进制造业国家战略计划”,德国提出“工业4.0”,日本启动“再兴战略”,法国颁布了“新工业法国计划”等。可见,科技创新与制造业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竞争的制高点。

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与此同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科技日益复杂和开放共享的环境中,步入工业化中后期的我国正在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竞争工具的作用。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效融合能够有效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改善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环境,促进创新资源良性循环;能够建立基于专利权价值实现的多元资本投入机制,通过增值专业化金融服务,扩散技术创新成果,全面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能够引导金融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转移,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提升经济质量和效益。

目前,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正在全面提速扩围,我们应当立足于中小企业现实,解析造成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困难的内外部因素,借鉴发达国家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和经验,以国际化视野完善专利权融资制度,引导金融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转移,推动形成良好的专利运营生态环境,有效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一、完善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立法

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立法应当按照程序和实体并进、事实和法律同步、标准和尺度统一的方式进行,通过设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实现法律的基本价值。

(一)加强专利权质押融资立法体系化建设

我国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明确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规范,加快制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专利权质押的设定条件、法律效力和实现方式、质权人风险防范以及专利权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等具体内容;完善各类专利权登记和查询制度,建立统一的电子化专利权登记系统和查询系统;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监管指标体系,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适当放宽存贷比限制。相关政府部门应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分散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融资风险为目标,制定和实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贴息政策、专项资金政策和金融风险分散补偿政策。

(二)增强专利权质押制度的可操作性

1.明确专利权质押的出质人范围。我国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法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出质人。同时,应当规定专利权出质人不能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只能以专利权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

2.明确专利权质押客体的范围。依据法理,专利申请权可以质押,但是由于专利申请权存续期间短、价值难以确定以及稳定性差等特点,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押的标的,也禁止出质人对出质的专利权进行重复质押。为了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广泛开展,我国应当进一步明确专利权质押客体的范围,具体规定以下内容:第一,专利权质押的出质人应以专利权整体出质,不能以某项权能出质;第二,专利权质押标的应当包括专利权实施许可费、专利权受侵害的损害赔偿金和保险金;第三,专利权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包括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的费用。

3.注重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科学、合理的制度有利于公平、有效等价值追求的实现,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总体协调与动态平衡。我国应当在专利权质押立法中规定以下内容:第一,赋予出质人必要的权利。首先,出质人应当享有对被质押的专利权转让和许可的权利。法律应当允许出质人提前清偿或提存;其次,给予出质人有条件放弃专利权的权利。出质人可以出示提前清偿债务的有效证明材料,以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第二,质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设立质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专利权质押法律应当做出如下补充规定:首先,应规定出质人对质权人的通知义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应该如实告知质权人其专利权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等行为;其次,应规定专利权人负有将出质期间的专利权收益提存的义务。如果说规定出质人可以自由转让或许可专利,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因此,为了确保质权人的债权真正得到实现,有必要规定出质人对转让或许可专利所得进行提存;再次,法律应规定出质人的善管义务。包括按时缴纳年费、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时积极应对、被侵权时及时诉讼、出质期间不得放弃专利权等。

4.完善专利权质押登记制度。我国专利权质押登记可以采用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与形式审查结合的方式,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明确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质权人可以要求专利权出质人承诺将未来改进的专利一并质押。

二、设立专门的国家信用担保机构

我国应当由政府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信用担保流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加强。专利权质押融资企业可以申请政府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信用加强,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可对中小企业专项担保资金、专利权质押资助、补贴资金等方面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政府信用担保机构应以扶持中小企业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保证。当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先由质权人拍卖、变卖质押专利权,仍不能够清偿债务时,可由该信用担保机构偿还,费用由财政支付。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了采取“会员制、反担保、区域化、非盈利”经营原则、以民间金融为主、政府适当扶持的信贷担保公司,为我国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提供了新路径。专门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通过信用加强程序,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考察。

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我国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难题,其中较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建立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并加强对企业的金融监管力度。根据目前情况,一些企业在贷款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良行为,例如有意或无意地隐瞒其不良财产或运营状况。加快建设企业的信用体系的构建,就可以为银行获取全面真实的企业信息提供了平台,使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对专利权质押企业进行了解,加强双方互信,实现互利共赢。建设良好的企业信用体系不仅仅需要企业的配合和银行的努力,还需要银行与税务、工商等各部门共同合作,建立起完整的企业诚信状况数据库以及企业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档案,并且开展专利权质押业务的各家银行也应当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从而实现资源共享。

三、完善专利权质押评估制度

我国应当制定更高层级的专利权质押评估法律规范,建立覆盖面广的权威评估机构,完善专利权质押评估体系,落实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程序、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交易促进保障措施,明确交易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保证专利权评估质量。我国应不断完善专利权交易市场,建立公正的价值评估机构。通过政府的监督和引导,改进评估方法,培养专业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人才,构建科学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中介服务市场准入

专利权价值评估和市场分析应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来进行,并对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做出承诺。政府应当完善中介机构准入制度,严格规范执业资质管理,专利权评估机构必须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格专业人员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改进专利权价值评估方法

我国《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规定,专利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但是,选择不同的基本评估方法,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进而产生因评估方法选择不当而引发的诸多问题。评估方法不统一可能导致出现选择性泛滥,因此,提高专利权价值评估的科学性刻不容缓,评估机构在专利权评估操作中需要格外审慎。

(三)加强评估机构责任约束

政府应当强化对评估机构以及评估行业协会的监管,强化评估人员的责任意识,充分保障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四、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散机制

我国需要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分散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提高金融支持创新灵活性和便利性,发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新模式,搭建面向中小企业的“一站式”投融资信息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全面深入发展。

(一)设立专门的科技银行

我国企业一直偏重于从银行直接融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大体遵循着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大原则,采用的评分指标体系主要针对企业的有形资产。商业银行是否放贷,以及放贷额度的多少,取决于有形资产抵押物的价值。根据美国硅谷银行和浦发硅谷银行的经验,各地政府可以积极寻求国家的政策支持,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推动建立“政策性、商业性、知识产权运营性”三合一的知识产权银行,构建覆盖知识产权市场化全价值链的知识产权金融和运营综合服务平台。政府也可与商业银行合作,建设一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银行。这类科技银行专门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借贷与股权相结合等金融服务,适当剥离其他传统业务,通过未来高收益的股权投资来覆盖贷款带来的高风险,建立专利权质押多方风险分担机制。

(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为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投入,我国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以及科技金融市场服务体系。各地科技部门可以设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的非营利性科技担保公司,通过补充资本金、担保补贴等方式提高担保能力;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再担保公司,建立政府财政资本金追加以及代偿补偿机制,由省级财政部门补偿再担保公司因再担保业务而产生的代偿;对专营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突破银行信贷准入条件限制,适当提高担保金额与放大担保倍数,完善拨备制度,构建符合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的新型融资关系。

(三)完善专利权质押风险补偿制度

各地应在现有的专利权质押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上,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面积。具体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健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评级和风险补偿机制,明确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用途;按照贷款担保的比例,对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补助;通过财政贴息、降低中小企业再贷款利率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利率折扣;对中小企业贷款信用评级费用,地方政府也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四)发挥专利服务平台功能

在专利权质押融资平台建设方面,我国应当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建立基于专利信息、全球行业数据、全球财务数据三大数据体系的具有高可信度和高稳定性的大数据平台,建立企业信用动态数据管理库。依托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建立各类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实施动态监管,将企业信用等级纳入申请政府扶持资金的评审条件。第二,当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到期时,如果企业出现异常情况,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可以及时采取拍卖、处置知识产权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银行风险。第三,成立国家级知识产权评估认证机构。探索“知识产权+互联网+产业化+金融”的发展模式,为打通知识产权全产业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猜你喜欢

出质人专利权信用
论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赔偿责任
为食品安全加把“信用锁”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论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对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的影响
——兼评专利法第九条
信用中国网
信用消费有多爽?
论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使的限制
专利权质押登记介绍
论专利权无效判定的基础
专利权与生命权如何平衡?——白血病患者陆勇案引发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