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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营改增”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税收的影响

2018-07-12

时代金融 2018年29期
关键词:进项税收政策税负

刘 婵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衡阳管理处,湖南 衡阳 421000)

一、“营改增”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作用

(一)避免重复征税,减轻单位负担

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可以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有效的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降低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税负,有利于促进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在实施“营改增”之前,劳务涉及到的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并不是很明确,很难区分混合销售业务、兼营业务,时常会发生劳务和商品捆绑销售的问题出现,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明确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界限,对所有的劳务和商品征收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同一部门来管理,大大提高了征收管理的水平。

二、“营改增”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税收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不同纳税人税负的影响

首先,在实施“营改增”之前,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是3%的营业税税率,在实施“营改增”之后,采用的是6%的增值税税率;在进行抵扣成本方面,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公路养护费占同行费用中的比例为11%,但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中的水电费、办公用品、汽油费和养护费用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来进行抵扣,显然这些费用是很低的,因此可以看出在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税负得到了提高。

其次,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是3%的营业税税率,在实施“营改增”之后,适用的也是3%的税率,因此在改革前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没有发生变化的。但是在剔除“价内税”之后,实际的征收税率为2.91%,这样看来税率是有所下降的。

从实际情况来看,实施“营改增”试点单位的销售额应该超过500万,还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很多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年同行收入都在500万元以上,是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很难享受到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税收政策。

(二)“营改增”对所得税的影响

在实施“营改增”之前,我们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营业收入假设为A,那么在实施“营改增”之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营业收入假设为A÷(1+6%),可以看出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如果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收入有所下降,所得税和利润也会有所下降。在实施“营改增”之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生的劳务、采购的设备是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的,

从性质上来看增值税在利润表中只能记录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这样就会提高经济利润,提高所得税费用。在实施“营改增”之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营业成本会有所降低,也会提高经济利润,增加所得税费用。

(三)“营改增”对流转税、附加税的影响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实施“营改增”之后,都是采用的是服务业的税目标准来缴纳营业税,假设较大营业税的金额为3%,对车辆收取的通行费为W,在实施“营改增”之后,计算增值税的公式为:W/(1+6%)×6%-I,W 代表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收取的通行费,I代表了进项税,由此可见在实施“营改增”之后,流转税的变化为0.266W-I,如果进项税比0.266W低,在实施“营改增”之后的税额会较高,如果进项税高于0.266W,在实施“营改增”之后的税额就会较低,如果进项税等于0.266W,实施“营改增”之后,流转税额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影响所得税的主要因素有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收入等,在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如果保持所有条件不变,就会降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经济利润,缴纳的所得税的金额也会减少。但是在实施“营改增”之后,计入采购货物、成本劳务的可抵扣进项税却低于实施“营改增”之前,同时由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降低,折旧额也逐年的减少,这就提高了企业的经营利润,增加了流转税、附加税的支出。

三、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议

(一)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从实际情况来看,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会需要大量的增值税发票,就会大大的加大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工作量,因此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国家应该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角度出发,制定出相关的政策进行扶持,设立专门的财政扶持资金,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税负增加的部门给予资金补贴或是税收返还,简化税收返还的手续,提高税收返还的效率,让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切实的享受到国家的税收扶持政策。同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也要认真的解读“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一些新推出的政策、方针,财务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内进行熟练的掌握。

从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我国“营改增”的范围并不包括过桥过路费、金融保险,这些费用就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就会增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税负。因此我国可以进一步扩大“营改增”的范围,例如可以将金融保险费、过桥过路费纳入到增值税的范围中,进一步的延伸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二)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

在实施“营改增”之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能在短时间内了解“营改增”的真正内涵,因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做好“营改增”政策的宣传工作,国家要通过广大新闻媒体、现代科技、媒介等方式来定期宣传和解读“营改增”税收政策,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人员参加“营改增”税收政策学习班,这样可以纳税人就可以熟练的掌握和了解“营改增”税收政策。例如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威宁自治县国税局通过“营改增”QQ群、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大力宣传税收政策,确保改革红利充分惠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纳税人。同时国家税务部门也要对上网办税功能进行完善,这样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就可以在手机、电脑等终端进行网上办税,提高纳税人的办税效率和水平。

(三)采用简易征收方法,适当降低税负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是一个重资产、投入高的产业,在账面上的长期资产主要包括了固定资产及巨额无形资产等,在实施“营改增”之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可以采用简易的征收管理方法,采用了折旧摊销的方法,计算到运营过程中的成本。其中高速公路通行费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中占有着较大的比例,因此可以采用简易征收的方法,统一征收的比率,例如统一采用3%的税率进行征收,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抵扣链条进行不断的完善。

四、总结

综上所述,“营改增”对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可以起到十分重要性的作用,因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者要对“营改增”带来的税收影响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充分的发挥出“营改增”的重要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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