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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与进步:从古至今中国刑罚制度的变迁及影响

2018-07-10郭璟钰

智富时代 2018年4期

郭璟钰

【摘 要】中国古代的刑罚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在这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刑罚经历了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从残酷到逐渐人性化过程。本文通过对历代刑罚体系的梳理,对影响刑罚体系不断变迁的因素的分析,对古代刑罚体系所呈现出来的特点的总结,对明确古代刑罚制度和完善现代刑罚制度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刑罚制度;五刑;等级特权

Sense And Advance: The Change And Influence of Chinese Criminal Penalty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Abstract] The criminal penalties of ancient China germinated in the late primitive society. In thousands of years of development history, criminal penalties has gone through the process that from imperfection to perfection and from cruelty to humanity gradually. Based on introducing criminal penalty systems of successive dynasties, analyzing factors of changes in criminal penalty systems and summarizing features of criminal penalty systems of successive dynasties, in the article, we can better to learn the criminal penalties of successive dynasties and give some positive suggestions to build more perfect modern criminal penalties.

[Key words] The criminal penalty; Five punishments; The class privilege; Humanity

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刑罚是法律的重中之重。刑罚,即通过造成身体上的损害或者剥夺其某些权益,从而造成肉体上或者精神上痛苦的惩罚措施;它是伴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纵观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刑罚大致经历了从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主的奴隶制五刑到以笞、杖、徒、流、死为主的封建制五刑,再到种类较多、体系庞杂的民国刑罚,最后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体系稳定、逐渐成熟的现代刑罚制度。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综合归纳法着重对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进行分析,同时根据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客观的总结出有哪些因素影响不同的刑罚制度的产生,并且由这些刑罚制度会产生哪些影响。

一、各时期的刑罚制度

在我国历史发展第一阶段末期,也就是原始社会末期,就出现了“刑”和“罚”,《尚书·舜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尽管具体内容不得而知,但足以说明当时已有五刑和赎刑。奴隶制社会是原始社会之后第一个社会形态,因此大部分法律也继承了原始社会的残酷。在这样的社会中,奴隶不是独立的个人,而是附属于奴隶主,只是类似于牛马的生产工具,没有人格,也没有自由。在这一阶段,奴隶不被当做人来看待,刑罚的残酷性也可想而知。

原始社会的习惯对夏朝的刑罚制度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夏朝实行以墨、劓、剕、宫、大辟,即舊五刑为主的刑罚。(下文将墨、劓、剕、宫、大辟简称为旧五刑)旧五刑的突出特点就是用残忍的手段和方法结束生命或者摧残身体从而达到惩罚犯罪的效果。《尚书·大传》中记载:“夏刑三千余。”商朝的刑罚制度承袭夏朝,《董仲舒传》中:“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恶”,这说明商朝也实行的是旧五刑。西周时期不仅对肉刑有一定程度的削弱,而且也新增加了流刑和徒刑。增加惩罚种类,细化构成实施惩罚的要件,这是西周比夏商进步之处。但是在这一时期也有其刑罚的局限性,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其他对人身伤害的酷刑,同时劳役刑也有所发展。

秦朝承袭了奴隶制的旧五刑。《后汉书·西羌传》:“羌无弋爰劒者,秦厉公时为秦所拘执,以为奴隶”。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刑罚体系严密且残酷,所谓“繁法而严刑”,就死刑而言就有十几种。除死刑和肉刑之外,还有各种徒刑、流刑和赎刑等等。总体看来,这一时期是旧五刑向新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下文均称新五刑)的过渡阶段。汉文帝时期的刑罚改革呈现出褒贬不一的态势。将黥、劓、斩左趾改为徒刑和笞刑,这看起来刑罚由重变轻,但是又规定出斩右趾者入死刑,斩左趾者增加笞刑的笞数,笞数过多最终的结果也是致死。《汉书》中记载,在景帝元年,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中元六年进一步将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这次改革不仅减少笞数,限定笞杖的长度、厚度和加笞的部位,而且肉刑也被替代。汉朝刑罚的改革使中国古代刑罚迈入文明的“门槛”,并且为新五刑制度的建立夯实了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各个政权,其刑罚都大同小异,并且都逐步取消了肉刑。《晋书·刑法》中有记载,“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依据三国时期的社会背景,虽然连年战乱,但各个政权都怀有天下一统胸襟,因此在政治上也会有许多进步之处。例如魏律的刑罚种类较以前有所减少。至西晋短暂统一的时期,其刑罚主要有:死刑、徒刑、笞刑、罚金、赎刑。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流刑在南北朝时期是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流刑分五等,同时还附加鞭刑。由此可见,在这一历史阶段,作为政治手段之一的刑罚呈现出逐渐宽缓的总体态势。

隋朝时期,死刑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废除了枭首、车裂以及鞭刑等酷刑。流刑与徒刑都不加鞭笞。至此,封建的新五刑刑罚体系正式确立,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开皇律》承前启后,既继承了汉律的诸多合理之处,又使唐朝的刑罚制度更加完善。唐朝承袭隋朝,实行新五刑的刑罚体系,并由二十等构成,体系严谨,逻辑分明。除此之外,在唐朝时期,由于礼法结合趋于成熟,出现了减轻刑罚的态势,具有一定人性化。

与前代相比,北宋初年的刑罚制度并无不同,同样采用新五刑制度,同时需要注意,这时的流刑和徒刑都要附加杖刑,严惩不贷。而宋太祖又设置了一种免除死刑的代用刑即“宽贷死罪”。仁宗后,由于阶级矛盾的加剧,实行严刑峻罚,采用凌迟刑、杖折法等刑罚,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元朝将臣民分成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不同等级的人犯罪后所受的刑罚不同。由于元朝是蒙古人建立的政权,其刑罚制度含有诸多的蒙古族习惯法。在刑罚的使用上也体现了较多的身份色彩。

相比之下,明朝的刑罚较之前朝更为残酷,尤其是朱元璋时期颁布的《大明律》,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并恢复了枭首等刑罚,同时又增设了包括充军刑、“廷杖”等法外刑。需要指出的是,充军也是拘役制的扩大。由满族建立的清政府制定的刑罚制度与明朝时期的刑罚制度有着共同之处,比如依旧实行新五刑制度,也保留了充军刑等制度。同时又独创了统称为死刑制度的斩立决和监候制度,以及增设了发遣刑。与充军刑不同的是,发遣刑是为守边士兵充当奴隶,而充军刑则是到边远地区屯田种地或者充当士兵。相比而言,发遣刑比充军刑更为严酷、无情。由此可见,清朝前期的政治统治极为严苛,为维护其政权统治对谋反、谋大逆等罪加重处罚。但在清朝后期,清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刑罚改革。比如废除凌迟等酷刑;把新五刑改为死刑、徒刑、拘役、罚金;限制犯谋反、谋大逆等罪犯适用斩刑。在这一时期,具有划时代的标志性意义的当属晚清时期制定的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大清新刑律》。该刑律的制定为古代封建刑罚制度在文本上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民国时期资本主义思潮席卷中国,当然也影响了刑罚制度的制定。在这一时期,刑罚体系分为主刑和从刑,分别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褫夺公权、没收。同时新增设一章为保安处分,这是受西方国家社会防卫主义主流刑法思想和立法实践影响的体现。保安处分是用来补充或者替代刑罚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性措施,它的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以及有犯罪或者妨碍社会秩序嫌疑之人。

我国现行刑罚体系,逻辑严谨,借鉴古今中外的经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贯彻社会主义思想,建立了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的刑罚制度。其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而附加刑则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同时还规定了减刑、假释、累犯等制度,针对不同情况适时适当减免减缓或者增加惩罚程度。

二、刑罚变迁的因素及特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的发展像自然的发展一样,有它自己的内在规律。”通过前文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国古代的刑罚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在这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刑罚经历了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从残酷到逐渐人性化等等。

通过对中国古代和现在刑罚的梳理,可以明确发现影响其逐步变迁的因素。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刑罚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经济基础。透过奴隶制五刑、封建制五刑、民国刑罚以及社会主义刑罚可以折射出奴隶制经济、封建制经济、资本主义经济以及社会主义经济。经济的不断发展带动制度的不断完善。其次,维护阶级统治是统治阶级的政治目的,而刑罚是维护统治阶级、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阶级统治也是影响刑罚不断变迁的重要因素之一。再次就是文化,看似文化与刑罚没有像经济、政治与刑罚的关系那样“亲密”,其实则不然,文化与刑罚密不可分。各个时期的思想文化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充分影响着刑罚的变迁,促使其不断完善。西周的“明德慎罚”、秦朝的“缘法而治”和“法令由一统”、汉朝的“德主刑辅”、唐朝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以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博爱、仁慈、文明”思想文化,都影响着刑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通过对影响古代刑罚不断变迁的因素的分析,我们也不难看出古代刑罚变迁所呈现出来的特点。第一,刑罚体系的中心由死刑、肉刑转向自由刑,由残酷到缓和,由繁到简。虽然在有些朝代会出现又残酷的反复,但是刑罚变迁的总趋势是逐渐轻刑化的。第二,刑罚适用范围广泛。行政、民事、经济法律责任,也以刑罚制裁,强化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解,这体现了我国古代重刑法轻民法的思想。第三,统治阶级在刑罚的适用上享有特权。中国古代是个等级森严的社会,人们的身份存在着差异,因此同样的犯罪,由于身份的不同刑罚程度也会不同。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王公贵族往往免受刑罚,如明朝汉人与少数民族,元朝蒙古贵族与汉人之间的纠纷通常以赔偿告终。这是该特定时期下的社会背景,即为了维护其政权统治,维护统治阶级及其亲贵大臣的利益所致。因此,在相关的判罚中往往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

三、总结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研究中国各朝代的刑罚在我国法制史,乃至我国法律研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诸多法律大家奉献其一生为中国法律建设做出贡献,在对历代刑罰制度的研究上,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以及程树德的《九朝律考》等,贡献颇为显著。本文通过对历代刑罚体系的梳理,对影响刑罚体系不断变迁的因素的分析,对古代刑罚体系所呈现出来的特点的总结,对明确古代刑罚制度和完善现代刑罚制度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现代刑罚理念应该扎根于本土社会,应有适时性、人道性、轻刑性的特征。英国著名哲学家休谟指出:“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归到人性。刑罚具有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合理的创制和运用刑罚才能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定和谐的效果,所谓“不忘其初心、不辱其使命”。刑罚是法律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刑罚在制定上周密严谨,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谨性,刑罚在适用上慎刑慎罚,才能体现法律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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