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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实名制下的个人信息权保护

2018-07-10朱开磊

智富时代 2018年4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保护

朱开磊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进带动电商收入的发展,电商随之带动了快递业的迅猛发展。但是由于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恶性案件日益多发,政府不得不采取实名制的办法来应对。而面对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的现状反而可能加剧信息泄露的广度和深度。面对初期实名制实行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问题,应当做到立法系统化,厘清政府职能,强化企业自律以及增强个人保护意识。

【关键词】快递实名制;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保护

一、快递实名制下个人信息权概述

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快递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已优于普通邮递服务。目前我国的快递行业由外资企业(如联邦快递FedEx)、国有企业(如中国邮政EMS)、民营企业(如顺丰快递)构成,且大部分加入到了受中国快递协会等行业协会,受其监督。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快递业的发展是以近乎裸奔的方式来换取发展的高速率,现已产生多方面问题,其中以快递行业个人信息的泄露最具代表性,为此国家近年来推行了快递实名制。快递实名制总体上是在寄件过程中,出于安全的考量和责任的划分,寻求快递服务一方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登记收寄件人详细信息,企业将相关信息备案的一种邮政快递业务政策。

快递用户的个人信息权是指快递用户对在使用快递服务时能够识别个人的信息所具有的支配、控制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快递用户拥有对本人信息被快递企业收集、利用的知情权,以及信息做何用途、给谁用的决定权。

二、快递实名制下个人信息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较少、等级较低

1.我国法律对快递个人信息的直接立法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首次规定了快递个人信息侵权,将一些快递企业非法出售快递单信息的侵权行为纳入了监管范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取证,可操作性不强,而且赔偿的金额以恢复原状为基准,并不是惩罚性,难以产生威慑力。此外还有效力等级较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

2.我国法律对快递个人信息权的间接保护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宪法层面主要涉及的内容仅是基本原则性内容,缺乏实际操作性。

除《民法总则》外,《侵权法》、《刑法修正案(九)》(侵害公民信息的犯罪)等均有相关规定。在法律层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个人信息权刚在不久前生效的《民法总则》中被确认为一种独立人格权,《网络安全法》只规定了相关定义,对于行为构成要件等细节方面尚待明确,不成体系,难成气候。

(二)政府对快递实名制初期个人信息保护不力

1.快递实名制与个人信息权保护存在矛盾

政策实行后,行业竞争较为激烈,造成了实名制阻力较大,加之当今社会个人信息的价值越来越高,一些信息咨询机构会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贩卖,甚至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入室抢劫,由此,个人信息的泄漏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实名制初级阶段政府和企业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与大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愿望形成了一道鸿沟。

2.政府对于快递实名信息保护存在权力交叉

从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上来看,由于目前行政法规和规章繁琐,交叉权力很多,对于快递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不明,一个问题就能涉及到工商、郵政、公安以及消协等部门。监管不主动不及时,相关部门对快递行业因配套规定不到位,对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没有也不能很好的打击。

(三)快递企业对快递实名信息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1.快递企业对个人实名信息保护技术参差不齐

对于快递单上个人实名信息明示而产生的敲诈勒索、抢劫、电信诈骗等案件的发生,目前我国快递行业处于发展初期,以中小企业为主,财力物力相对不足,技术防范能力有所欠缺;加之目前快递业务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市场信息变化更新快,企业之间合作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则,其合作推广可能性较低。

2.快递从业者对客户实名信息维护意识不强

快递从业人员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管理层,一类是一线工人。通常寄送快递的工作人员都属于一线工人,多是体力劳动。随着快递业务爆炸式增长,所需一线工作人员不断增加,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公司通常会降低招聘标准,有时为了配合购物节,还会制定一些弹性需求标准,导致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大众化,且流动明显,缺少培训与保护意识。

(四)消费者快递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维权意识不强

从公民自身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来讲。早起的时候,普通民众对于快递的处理方式通常是随意丢弃,且不加处理。目前随着大众个人信息的意识的不断唤醒,通常会采取使用剪刀等工具进行销毁,并且会尽量选择自己的工作地点的保卫处进行收快递的操作,避免自己的隐私进一步泄露给快递员。这显然已经是重大的进步,但个人但一旦真正个人遇到信息泄露时,往往还是束手无策,因其能力有限,难以举证,往往任由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

三、快递实名制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快递个人信息立法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或者快递行业,中国目前没有成体系的立法,只能散见于各种规章条例或者低效力等级的法律中,在司法实务中维权效果不甚满意。目前快递实名制在初期阶段,首先要配套建立起可信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二)政府厘清职能,改进实名政策

1.改进实名政策

在推进快递实名制方面,政策较之法律的优越性体现在其灵活性,所以应当在实际操作方面将其细化。构建系统完整的制度框架,落实每一项要求的正确实施,推动操作规则的具体化,同时对重大修改要采取“示范区”、“试点”的方法进行逐步推广应用,使快递实名制政策在实际操作获取的经验教训中完善,以便更好地保护客户实名信息。

2.厘清快递信息保护职能

针对政府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政府应当简政放权,制定权力清单,杜绝权力交叉。并且针对企业在技术和资本上的困难,应当给予指导,利于快递实名制的推行,同时强化问责机制,做到办事留痕,方便追根溯源。

(三)快递企业应自觉提高对快递实名信息管理水平

1.加强快递企业技术投入,完善业界标准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我监督意识,对于违法违规企业,建立诚信平台和黑名单制度,将参与贩卖个人信息的企业或从业者纳入黑名单,给予行业内禁止合作的措施。同时应当积极参与相关立法活动,代表企业建言献策,与地方政府谈判,争取政企合作,提高企业对于客户实名信息维护的技术水平。

2.加强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快递公司应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制定快递从业人员准入标准与快递基础从业人员培训课程,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积极引领快递从业人员尤其是基础从业人员要遵守企业制度,规范执业流程,引导他们将维护客户实名信息作为快递行业的基础性规范和自觉行动。

(四)消费者增强安全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快递个人信息

消费者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提高电脑等电子产品操作水平,当个人信息遭泄露后可向公安、互联网管理、工商等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必要时,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贺帅.快递实名制下个人信息权的保护[J].怀化学院学报,2016,(10):59.

[2]刘静. 网络实名制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 新闻知识,2015,(04):98.

[3]沈业亮.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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