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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保护对青海堆绣发展的启示

2018-07-10张超

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2018年6期

张 超

(青海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定义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主要是集中体现在对国外的一些理论和框架与本国国情的结合上。2006年王文章出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1]一书,书中最早提及了“生产性保护”这一概念。尽管书中没有明确定义和阐释这一概念,但是也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式。2012年,文化部出台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之一。意见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为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2]。

我国是多民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的民族文化结晶,具有鲜明的民族特征和文化底蕴,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独特而纷繁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成了当今时代人们关注的一个重点。目前,我国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为“生产性保护”“ 整体性保护”和“抢救性保护”3个方面。所谓“生产性保护”可以理解为可将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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