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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要害:如何保护她们的权利?

2018-07-10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4期
关键词:财产夫妻债务

本社记者 李天琪

最高人民法院的《夫妻财产纠纷解释》千呼万唤始出来,以此为契机,请夏吟兰教授谈谈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图为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 李天琪摄

京城六月,相比以往,今年的毕业季比往年更加火热。2018年6月22日,记者如约赶赴位于小月河畔旁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老师有个约会。由于教授的时间表被排满,记者第一次联系夏吟兰时,采访的愿望没能实现。不过后来经过数次交流协调,当天上午在夏吟兰的办公室,记者终于见到了她,一瞬间仿佛回到了九年前,回到当年的婚姻法课堂。夏吟兰身着黑底墨绿花样的连衣裙,淡抹红色唇膏,很配她白白的肤色。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夏吟兰一直都未停下脚步,专门著有《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夫妻财产制度”专题研究》《双方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等文章。2017年接受媒体访问时,她提到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期待,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加大调研力度,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更好地回应社会的关切。2018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的《夫妻财产纠纷解释》千呼万唤始出来,以此为契机,请夏吟兰教授谈谈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难点解决。

建议夫妻共同债务入编

现下正值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过程,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承担了中国法学会起草“婚姻家庭编专家建议稿”的任务,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专家建议稿,并多次组织相关座谈会、研讨会提出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夏吟兰和一些学者认为应该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作明确规定。夏吟兰告诉记者:“这一点很重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实际上并没有规定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仅是形式上的措施。日常家事代理权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只是在司法解释中有相关的类似提法,并不明确。现在的司法实践仅通过法官的审理解决个案的现实问题,但从老百姓角度讲,大家需要知道,具体什么情况被归为共同债务,哪种情况下又是个人债务。法律是规则,是指引性规定,应该明确告诉老百姓规则是什么。”

所以,夏吟兰希望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首先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其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相应的,对个人债务也应该有所规定。“必须承认,现在的财产制度和传统的财产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虽然都叫夫妻共同财产制,但是财产制的内容、大家对财产制的认识,在年轻一代中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从1950年到2001年三部婚姻法都没有对何为共同债务作过明确规定,是因为这个标准很难划分。但法律发展到今天,法学理论研究也发展到了一定的高度,对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在学理上的分析应该是比较明确的。”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到底如何清偿,自然引发特别大的争议。原则上讲,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重要内涵之一。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论谁取得的财产,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

夏吟兰告诉记者:“但问题在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确定共同债务,如何承担共同债务,到底应该承担多少?”原来司法实践中适用无限连带责任,只要法院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未举债配偶不管知不知晓,也不管同意不同意,都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责任才是让未举债配偶这群受害者无法释怀的最终真凶。我们考虑能不能做些改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共同债务,非举债方无需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虽然承认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得的部分为限作为清偿的限度,而不是说拿个人的财产,甚至说拿父母的财产,来清偿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采取这种做法,受害人比重会大大减少。”

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

夏吟兰主持的科研项目曾经做过调研,在中国大部分家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仅有3%到5%的家庭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在美国,超九成的夫妻婚前都会签订婚前协议,规定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约定财产的性质。从财产制度效力来讲,约定财产制效力在先,法定财产制效力在后,即有约定的从约定。“从财产契约角度来看,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法律也是鼓励支持的。但是问题在于,法律放开了,当事人放不开。”

每年夏吟兰给本科生上课,讲完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后,都会做个小调查,请将来结婚打算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同学举手,结果是举手的同学寥寥无几。这个结果夏吟兰说给别人听,大家也很惊讶。本以为这群接受高等法学教育的80后、90后能摆脱传统理念束缚,思想更超前些,但是结果却不尽然。有学生解释,觉得没结婚就跟对方提签财产协议,说不出口。但夏吟兰发现对学生思维产生影响的,最主要是社会环境及他们的原生家庭。绝大多数中国家庭采取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共同生活,共同财产,父母及亲人都没有约定的先例,年轻一代在选择自己将来的生活方式时也难以摆脱父母及社会环境对其的影响。

曾有学者提出改变法定财产制的想法。现在实行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有人建议改成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换句话说,继承的财产、受赠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规定可能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婚姻法解释(三)试图解决的问题,保护作为父母的老年人的权益,不会因子女的离婚导致家庭内部财产的损失。但有学者指出改成“劳动所得”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现行体制下,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可能致使很多女性离婚后一无所有,尤其是农村妇女。一旦将夫妻共同财产限定为劳动所得,那么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更小。农村妇女从娘家嫁到婆家,丈夫继承了公婆的财产,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是得不到的。虽然我国赋予子女从父母那里平等享有继承权,但是不得不承认在我国农村,妇女的这项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这就导致一旦离婚,农村妇女不管是在娘家还是婆家都分不到财产。这是农村的现实,而且这群人口的比重还占全国人口的相当数量。

法律指引社会前行

从目前来看,各个国家对家事代理权中的“日常家庭生活需要”都没有作明确规定,交给法官去做自由裁量。全国范围内,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都有所不同,因此夏吟兰认为应该赋予各省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相应规则的权力,这样也有利于法律的执行。在何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理解上,夏吟兰认为对事项进行划定远比设定具体金额更科学。就如史尚宽先生在所著《亲属法论》中写到:“为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项,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之购买,保健(正当)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但必须承认,法律无法包罗所有的事项,生活是复杂的,法律只能做到基本的指引,而不可能事无巨细。

《夫妻债务纠纷解释》让债权人承担比以往更多的举证责任,“共债共签”无形中也加大了交易成本,但夏吟兰认为,这其实是变相地增加了债权人的安全度。倘若合同订立之初,获得夫妻双方的认定,将会降低债权得不到救济的风险。这不仅有利于引导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充分尊重另一方配偶意愿,保障对方的知情权;也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主动履行审慎注意义务,防范债务风险。债权人应该负有审慎注意的义务,买卖也好,借贷也罢,应该考虑到债务人的家庭财产状况。

《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出台后,一些人担心债务会与家庭日常生活花销发生混同,夏吟兰则认为,这是难免的,关键要考虑借贷的真实目的。“钱是主要用于家庭生活,还是用于公司经营,总会有个明确的去向。这也需要法官根据个案情况的不同,去具体分析。债权人也有义务去了解借贷的目的,可以说债权人的注意义务十分广泛,解释的出台也为他们保护自己的权益敲响了警钟。”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婚姻的预期利益

夏吟兰建议,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哪些属于共同债务、哪些属于个人债务需要明确的界定。界定好后,作为未举债配偶的夫妻一方承担有限责任。为什么承担有限责任?她解释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只得到财产的一半,相应的,也应该仅以这部分财产为限承担债务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享受到该债务带来的利益,自然也应在其享受利益的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求。而基于债的相对性,在非举债方没有作出举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债权人也没有理由相信非举债方有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之意思,故只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而不能扩及非举债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的内涵是什么?夏吟兰认为,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双方相互扶持、相互尊重,是为了共同的美好未来而结合。用她的话说,婚姻是有预期利益的。“为什么说夫妻间愿意为对方付出,甚至有时必须牺牲自己的利益。传统的家务劳动分工模式,丈夫在外挣钱打拼,妻子在家照顾老幼、操持家务。妻子愿意付出是因为她相信她的付出一定能换来共同的美好生活。也就是说,丈夫的成长就是她的成长。现在的问题是,离婚时人们往往忽略妻子的奉献。看似公平的在财产分割上夫妻一人一半,这背后其实没有考虑到妻子的付出。好比说,在十年的婚姻生活中,丈夫可能全身心投入事业,级级晋升。妻子则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家庭,社会回报可能没有太多体现。不可否认的是,丈夫的成长里有妻子的付出,但妻子的付出在离婚时是难以体现的。一些人只看到离婚时妻子获得的财产分割,但在这十年中失去的能力成长在离婚时没有得到补偿,也难以追回。如果这时再添加一个背景,这十年间丈夫在外面欠了很多钱,这个恶果让女性全部承担,也是不合适的。”

婚姻的缔结,同甘共苦、荣辱与共都属正常,但是当下要讨论的是,是不是未举债配偶必须承担本不应承担的债务。古时西周规定了“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其中就有“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的规定。在女性社会地位低下的古时,丈夫可以以妻子生不出儿子、患有恶疾等原因提出离婚,但却规定在“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但后来发达富贵了”时不允许丈夫休妻,以体现对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当因为种种原因夫妻感情破裂了,两人没办法实现“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约定,夫妻之间至少应当共享婚姻期间所取得的一切,而绝不仅仅是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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