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情权滥用的司法裁判标准
2018-07-09汪娇
卷宗 2018年17期
摘 要:在我国知情权(狭义)就是指了解和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民主和法治的必然要求,然而近年来知情权滥用现象时有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对此缺乏针对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官认为申请人的诉求已经超越法律所要保护的利益,构成知情权滥用的,可以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过知情权滥用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尽管如此,司法实践对知情权滥用的认定也有一些共同的考量因素。
关键词:知情权;滥用;司法裁判
1 问题
知情权(狭义)是公民了解和监督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基本条件,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权力的运行只有公开透明才能有效防止腐败的滋生。《条例》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对知情权的规定是在进行利益衡平的情况下作出的,由于政府信息的制作和保存单位是政府机关,而公民处于信息公开申请人地位,所以《条例》的核心原则就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顺利行使。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说,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还是政府不依法公开或者不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式公开相关的信息,但是不能因为政府不依法履职便放任或者忽视申请人的滥用权利行为,政府信息公开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双方当事人合法、适当的行为,而且正是出于对知情权滥用认定的慎重,才不得不探讨司法实践中对知情权滥用认定的标准,一是可以为此类司法裁判提供参考,二是可以防止司法实践对知情权滥用的认定过于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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