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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认定

2018-07-09于春秀

大经贸 2018年4期

于春秀

【摘 要】 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属多发性案件。但鉴于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主观方面的目的、客体以及犯罪对象上都有着交叉重叠,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两罪进行明确辨析存在一定難度,从而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定罪量刑。文章不仅阐述了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进行界定,尤其突出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界定。

【关键词】 故意伤害 寻衅滋事

一、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理论界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使用暴力等方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伤害”,是指使身体丧失完整性或导致生理机能障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有法定应予惩罚情形之一的行为。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衅”即嫌隙、争端,“寻衅”就是故意找事挑衅;“滋”即滋生,“滋事”,即惹事,制造纠纷。

从犯罪构成方面解析两罪的不同之处:

(一)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伤害的动机虽是多样的,但结果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且受到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而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故意的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动机是耍威风、取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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