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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的探析

2018-07-09彭俊

大经贸 2018年4期

【摘 要】 司法解释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渊源,在弥补法律空白,丰富法律形式,指导司法实践等诸多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司法解释权日益膨胀,已经从单纯地解释个别条文扩张到了立法权的权力地带,发挥着“代行立法”的职能,故此有学者惊叹道:“最高人民法院这样一个权力相对薄弱的法院却拥有世界上最为广泛的法律解释权的奇异景观”。

【关键词】 司法解释 立法化 效力不明

一、导论

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伊始于此,司法解释在我国得到空前的发展与膨胀,它成为法官审理案件最常用的一种基本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也由原本就事论事式的技术性解释逐渐演变为对法律文本整体的系统性解释,解释的对象也从个别条文的文字含义扩张为整个法律文本的整体立法选择,这样一种司法解释权限不断膨胀,逐渐僭越至立法范畴的现象就是所谓的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

二、司法解释立法化的表征

1、系统抽象,形式规范。法律的解释要建立在特定法律事实的基础之上,司法解释应当结合特定法律事实,针对具体法律文本,不得脱离原有文本进行抽象的一般性解释。然而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法律实践中,存在着相當数量的司法解释条文呈现出系统抽象、形式规范的特点,最典型的要数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法律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该文本对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行使主体、制定程序、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多个事项进行了详细的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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