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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国家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及对我国启示

2018-07-09安宁

大经贸 2018年4期

安宁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规制,使其发挥设立的初衷,已经成为人类社会需要共同面对和解决的难题之一。目前,世界多个国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已经实施监督与控制,并通过颁布相应法律法规的形式建立相应的规制机制。比较往往是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的基本条件,而对于他国的借鉴更是对思路重新构造的源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域外国家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模式进行研究,从中获得启发,如能借鉴其精华,将会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模式探讨大有帮助。

一、美国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

自从美国于十九世纪末建立独立管制机构以来,美国法律一直是以普通法为主。随着时间发展至二十世纪初,工业化革命浪潮开始席卷全球,行政权也是在相同时期发展而来。在立法层面,美国从1946年起对《联邦程序法》进行了几次修改,逐步从行政公开和公众直接参与展开推进,对于弥补司法审查机制方面的不足起到巨大辅助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为起到规制效果。现行的美国《联邦程序法》中的第701节并没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范围进行规制。不过在同法的第706节中,却明确规定了法院享有撤销行政机关随意使用、不当使用、甚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执法行为。可以发现,正当程序性原则与行政公开原则已经为美国行政法的两大基本行政原则,也正逐渐成为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同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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