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标准比较
2018-07-08陈传梅
商情 2018年25期
陈传梅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实质标准作了原则性规定,与其相关的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对实质审查标准做了细化和补充。但相关规范存在不够合理、标准不清晰、可操作性差等问题。本文通过梳理欧盟和美国关于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标准的规定和经验,将我国相关审查标准与之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 实质审查标准 域外经验 完善建议
实质性标准是反垄断主管机关实质审查经营者集中的核心标准和主要依据,是主管机关对受审查的经营者集中决定是否应被禁止的关键。世界各国(地区)通常使用的是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和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
一、域外主要国家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标准
(一)美国实质审查标准
美国1914年的《克莱顿法》第7条第1款规定: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任何人,不能直接或间接占有其他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人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联邦贸易委员会管辖权下的任何人,不能占有其他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人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如果该占有显著地减少了竞争或目的是形成垄断。确立了美国并购控制的“实质减少竞争标准”。
美国《横向并购指南》确立了评估一项经营者集中的五个步骤。第一步,在界定市场的基础上,依据赫芬达尔一赫希曼指数计算、测定相关市场中的集中度,分析该项集中是否导致集中化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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