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中的司法制度
2018-07-08纪文秀
商情 2018年25期
纪文秀
【摘要】法律与文学运动兴起于70年代的美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关联的普遍性。《红楼梦》作为古典四大名著之一,在文学史上具有极高的价值。本文以法律的角度来品读《红楼梦》,并据此了解其创作历史背景下的清代的司法制度,挖掘其在文学价值之外的法律价值,促进中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发展。
【关键词】文学 司法 红楼梦
一、刑名幕友制度
中国自古以来行政权与司法权便密不可分,尽管清代在中央设置了独立的司法机关,但诚如大众所知,地方最高行政机关则是最高司法机关,“父母官”则是地方的最大行政首领兼司法首领。从实践角度来看,在远离中央的地方,该地的父母官手握行政权与司法权,这种集中的权力最易滋生腐败。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胥吏,又称书吏、书差或书役等,是各级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职务性质类似现代社会的书记员;幕友俗称师爷,是明清时代官员私人聘请的行政、司法事务顾问。他们以私人的身份,即官员的师友、宾客身份帮助处理政务,与科举出身的官员相比,胥吏与幕友更具有系统的律例知识,在参与处理司法事务的过程中,更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在《红楼梦》第四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在第一次审案时,刚上任的贾雨村欲将薛蟠拿下而被身边的小门子提醒,于是便知道了四大家族也就是“护官符”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后将此杀人案草草以“扶乱”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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