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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电商涉税行为管理的思考

2018-07-08宣晨晨

商情 2018年25期
关键词:消费者

宣晨晨

一、电子商务与涉税行为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将传统的商务活动电子网络化,以网络技术为主要手段从而进行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新型商务形式。其主要构成要素是网络交易平台、平台经营者、消费者、交易产品和交易物流。区别于传统商业模式的面对面,其核心是将交易方式网络化,交易资金及物流方式数据化。电子商务涵盖范围之广,按照交易对象进行分类一般可分为:①B2B: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例如阿里巴巴。②B2C: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方式,例如亚马逊、京东商城。③C2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例如淘宝网、易趣网。④B2A:即B2G,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方式,指政府进行网上采购。

自1998年3月中国第一笔互联网网上交易成功起,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便以一发不可收拾之势迅速发展,但是其应履行的税收义务却一直没有得到该有的正视,据报告称C2C电商2017年税收流失超500亿,预计2018年这一数据将会超过1000亿元。一方面新兴产业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探路石,理应享有应有的税收优惠,但并不意味着应该对电子商务市场置之不顾,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传统的商务形势产生了巨大影响,致使传统产业的税收数额大不如前。因此整顿电子商务市场的税收环节刻不容缓。

二、电子商务涉税行为的管理窘境

(一)无法核实纳税主体与纳税地点

“十二五”期间,随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不断完善和扩大,电子商务模式日益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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