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国台湾、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研究及借鉴
2018-07-07金满涛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上海保险 2018年6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
金满涛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十年前汶川大地震给我国造成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失,灾后保险理赔工作也充分暴露出我国保险业在开办地震灾害保险业务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我国大部分地区属于地震多发区域,地震灾害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开展地震保险业务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办地震保险业务,减轻地震巨灾对国家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日本、中国台湾、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概述
(一)地震保险立法情况
日本于1966年制定了《地震保险法》作为政府执行地震保险政策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相关规定,政府每年应编制预算提存准备金以供地震灾害赔偿需要。
我国台湾当局于2001年7月9日修正“保险法”,增订第一百三十八条之一规定,这成为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台湾保险主管机关又于2001年底陆续公布《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捐助章程》《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住宅地震保险共保及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行政法令。
新西兰地震保险立法从1944年通过《地震与战争损害法案》(the Earthquake and War Damage Act 1944)开始,经过了多次变革。如今住宅地震保险的法律依据基本上是1993年国会通过的《地震保险委员会法案》(the Earthquake Commission Act 1993)。在自然灾害基金运用上,基于1993年法案的《1998年地震保险委员会法案》是最新的法律依据。
(二)地震保险的具体内容
日本、中国台湾、新西兰地震保险的主要内容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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