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
2018-06-30宁月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8年12期
宁月
【摘 要】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2013年《商标法》的修订版,标志着我国在商标法体系中正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新《商标法》自实施以来很少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商标法领域的应用陷入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模糊、赔偿基数难确定等问题。鉴于此,文章将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给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希望能够完善我国《商标法》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基数计算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8)12-0215-02
1 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1.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判决,即加害人对被害人赔偿的数额超出了被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加重赔偿的其中之一方式就是惩罚性赔偿,它的目的是对不法行为人之前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还对加害人施以惩罚以防止其将来重犯,同时也可以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美国是第一个确立该制度的国家。
1.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1)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我国的法学研究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该项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3点:第一点,惩罚性赔偿给被害人提供了适用补偿性赔偿对其精神损害不可以给予地救济;第二点,当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遭受损害时,但损害却很难证实,惩罚性赔偿则更全面地补偿被害人因此要承担的损害;第三点,补偿被害人因提起诉讼所需要垫付的一系列花销。……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