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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研究

2018-06-29刘峙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价值制度

刘峙江

(010020 内蒙古天合文化有限公司 内蒙古 呼和浩特)

一、离婚时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相关概念界定

(一)家务劳动的定义

家务,也称家事,泛指家庭日常事务。家务内容琐碎繁杂,并且随着社会发展,其内容也在不断多元化发展。关于家务的范畴,古语有云:“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此外的洗衣打扫,缝新补烂,饲养家畜,抚育孩子,赡养老人等也均属于家务。劳动,通常是指具有对外输出劳动能量或劳动价值功能的一种人的活动,他是人类用以维持自我生存及发展的唯一途径。曾五一教授曾在其文章中阐述了家务劳动的概念,他认为所谓家务劳动主要指的是家人相互间提供的一种无酬服务,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自身和家庭其他成员的最终消费。具体可以列举为一日三餐的准备和餐后的清洁、房屋内外的卫生、家庭耐用品的清洁与保养、小孩的抚养、体弱者与老人的照顾等等,同时还包括家庭成员参加义务社会公益活动所提供的服务。综上可知,家务劳动是一种针对劳动者本身及其家庭成员的人类再生产活动,其价值直接体现于家庭内部。

(二)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概念

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属于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对家务劳动方面付出较多,在离婚时即享有一种补偿请求权,使得义务人一方需支付与其家务劳动之贡献相匹配的经济补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一种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抚慰性,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补偿,它是发生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只有权利人及其相对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时,该权利才得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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