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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联邦共和国引渡法

2018-06-29翁艳,张伟玉,曹磊

南洋资料译丛 2018年2期
关键词:合议庭本法内政部

(联邦议会2017年第16号法令)

2017年7月21日

(缅历1379年4月28日)

联邦议会颁布本法。

第一章 名称、适用及释义

第一条本法称为《缅甸联邦共和国引渡法》。

第二条缅甸联邦共和国与引渡条约国、引渡地区协议缔约国(缅甸作为成员国之一)、国际公约成员国以及达成双边协定(无上述协议的)的引渡请求国之间的引渡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涉及的下述名词作如下解释:

(一)国家:指缅甸联邦共和国。

(二)政府:指缅甸联邦共和国联邦政府。

(三)引渡:指请求国请求将在请求国司法管辖领域内犯有可引渡犯罪,潜逃至他国境内的、被逮捕的或被指控的人员引渡回请求国就其犯罪对其进行起诉、判处或执行处罚的行为,包括别国请求缅甸联邦共和国予以引渡和缅甸联邦共和国请求别国予以引渡的行为。

(四)可引渡犯罪:指引渡请求发生时,依据缅甸联邦共和国及请求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均可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及其他更重处罚的犯罪。

(五)合议庭:指依据本法成立的就被请求引渡人辩护举行听证的组织。

(六)被请求引渡人:指请求国请求引渡回国或请求逮捕以引渡回国的人。

(七)请求国:指依据本法请求引渡被请求引渡人或请求以引渡为目的逮捕羁押被请求引渡人的国家。

(八)被引渡人: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也包括其他两国间经由缅甸联邦共和国所辖领域(若有)引渡的人。

(九)被请求国:指将被请求引渡人引渡给请求国的国家,也包括其他两国进行引渡时,经由缅甸联邦共和国所辖领域(若有)将被请求引渡人引渡给请求国的国家。

(十)引渡条约:指缅甸联邦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就引渡签订的协议或缅甸联邦共和国与上述其他某国同时作为协议缔约国参与的多国间协议。

第二章 目的

第四条本法目的如下:

(一)确保依据缅甸联邦共和国参与签署的引渡条约、引渡协议以及与引渡请求国间达成的双边协定执行引渡。

(二)有效打击跨国犯罪和加强国际合作。

(三)依法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章 引渡条件

第五条请求国向缅甸联邦共和国请求引渡的,引渡请求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依据缅甸联邦共和国和请求国现行法律规定,被请求引渡人的犯罪均属可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及其他更重处罚的。

(二)被请求引渡人因其他犯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须已完成服刑。

第六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缅甸联邦共和国应拒绝引渡请求:

(一)依据缅甸联邦共和国现行法律,被请求引渡人为缅甸公民的。

(二)请求引渡的犯罪属须依照军事法律追究责任的犯罪的。

(三)引渡请求所指被请求引渡人的犯罪已在其他国家的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且已对此人执行判决或该罪行已被赦免的。

(四)确信引渡请求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因其民族、信仰、国籍、政治见解而提起诉讼或判刑的。

(五)确信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将受到不公正判处的。

(六)政治性犯罪(附录一中所述犯罪不可视为政治性犯罪)。

(七)引渡请求所指犯罪的全部或部分属在缅甸联邦共和国管辖领域内犯罪的。

(八)确信被请求引渡人会因引渡请求所指犯罪之前的其他犯罪被请求引渡到第三国的。

(九)确信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将遭受虐待、不人道、残忍及不公正待遇的。

第四章 向缅甸联邦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七条请求国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外交部发送以缅文或英文出具的引渡请求书,引渡请求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请求引渡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外表特征、国籍、住址、照片、DNA及指纹)。

(二)首次报案编号或法院立案编号及案情简述。

(三)调查和起诉所需文件证据、逮捕证原件或核证副本。

(四)说明请求国对犯罪具有司法审判权的法律规定。

(五)请求国确信被请求引渡人到达缅甸联邦共和国境内的理由及证据。

(六)请求国联系单位、联系人姓名及完整联系地址。

(七)本法附表1和附表2中所述信息。

第八条外交部应尽快将通过外交途径收到的引渡请求书递交内政部。

第九条内政部:

(一)应尽快核对引渡请求是否符合第七条规定,有必要补充的,应通过外交部返回请求国要求补充完整。

(二)自本条第一款规定中引渡请求书被返回之日起30日内,请求国未予回复的,应通过外交部通知请求国该引渡请求已终止。

第十条对两国或两国以上同时请求引渡的,内政部应与相关部委商议,综合考虑下述因素决定应准予的引渡:

(一)现行协议义务。

(二)犯罪地点及时间。

(三)收到请求的时间范围。

(四)被请求引渡人与犯罪受害人的国籍。

(五)被请求引渡人及犯罪受害人的常驻地址。

(六)本国准予引渡的被请求引渡人被引渡回本国的可能性。

(七)旨在以某种犯罪进行起诉、判处或执行处罚等引渡请求目的。

(八)犯罪的重要性。

第十一条内政部依据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条对引渡请求书进行审查后,应向联邦最高检查院征求法律意见,与本部委意见一并上报国家总统,以获得联邦总统有关缅甸联邦共和国应对该引渡请求书予以拒绝或举行听证的决定。

第十二条收到总统有关拒绝引渡的决定的,内政部应通过外交部尽快将该决定通知请求国。

第十三条收到总统有关对引渡举行听证的决定的,内政部应将该决定上报联邦政府并抄送联邦最高检察院,以成立合议庭。

第五章 合议庭的成立及其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联邦政府:

(一)应成立以内政部副部长为主席、适合的4位缅甸公民为成员的5人合议庭对引渡事项进行听证。

(二)应将已完成合议庭成立事宜通知内政部、外交部和联邦最高检察院。

(三)可按需调整合议庭。

第十五条合议庭:

(一)对请求国发送的引渡请求书所指案件卷宗进行审查后,发现有必要补充的,应通过内政部通知外交部。

(二)对请求引渡案件举行听证时,有需要再次补充提供证据材料的,应经由内政部通知外交部。

(三)应通知缅甸警察部队将被请求引渡人带至合议庭现场以举行引渡听证;被请求引渡人因其他犯罪被羁押的,应同时通知缅甸国家警察局和监狱局将此人带至现场。

(四)审查人员应对作为被请求引渡人带至现场的人员进行讯问、审查及确认,以确定此人是否系被请求引渡人。

(五)应向被请求引渡人说明引渡规章和情况,并询问被请求引渡人是否同意引渡,同意引渡的,应询问同意引渡的原因。

(六)被请求引渡人表示不接受按程序正式进行引渡听证的,合议庭应作好记录,并作出应当准予引渡的裁定。

(七)应向被请求引渡人说明其有权聘请一位辩护人或享有合议庭为其安排一位辩护人的权利。

(八)可依据现行法律、细则条款举行引渡听证。

(九)引渡听证中,可按需传唤审查任何人。

(十)引渡听证中,可按需聘请精通语言者。

(十一)引渡听证中,除须遵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还应考虑分析移交原因、缅甸联邦共和国实行的外交政策、国籍以及被请求引渡人的辩护权及其相关情况。

(十二)引渡听证仅考虑是否应该引渡被请求引渡人,无权提出被请求引渡人确有犯罪等指控。

(十三)决定准予引渡的,应通知被请求引渡人其有权向联邦政府提起上诉。

(十四)引渡听证结束后,应将听证判决上报联邦政府、内政部、外交部和联邦最高检察院。

(十五)合议庭工作职责履行至联邦政府下令撤销合议庭为止。

第十六条缅甸警察部队收到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中的通知时:

(一)被请求引渡人羁押于警察局拘留所的,应将此人带至合议庭参加听证。

(二)被请求引渡人尚未被逮捕的,应逮捕此人并将其带至合议庭参加听证。

(三)被请求引渡人因其他犯罪羁押监狱的,应将此情况报告合议庭,并按合议庭指示将此人自监狱带至合议庭参加听证。

(四)对已逮捕的被请求引渡人进行24小时以上拘留的,应向就近有权下发拘留令的法官申请拘留令。

(五)对在60日内仍无法逮捕到的被请求引渡人,应将未能将其逮捕的情况向合议庭报告。

(六)在依照本条第五款规定报告合议庭之后逮捕到被请求引渡人的,应上报合议庭和内政部。

第十七条法官收到请求下达拘留令办理被请求引渡人引渡案件的,可对案件卷宗进行审查后下达每次不超过14日的拘留令,直至引渡执行完成为止。

第十八条合议庭收到缅甸警察部队未能逮捕被请求引渡人的通知后,应将案件已终结事宜向内政部报告。

第十九条内政部收到合议庭通知后,应向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报告,并按总统批示通过外交部尽快将案件终结情况通知请求国。

第二十条被请求引渡人可自合议庭作出判决之日起 7日内就合议庭判决结果向联邦政府提起上诉。

第二十一条联邦政府可针对依照第二十条提起的上诉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判决或按需重审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内政部、相关政府部门、政府机构应依据缅甸联邦共和国现行法律对不引渡案件中所涉及的被请求引渡人继续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内政部:

(一)将引渡裁决上报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批准后,通过外交部通知请求国。

(二)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批准引渡的,应通过外交部将有关被请求引渡人接收处理事宜通知请求国。

(三)依据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批准引渡的指示,可将羁押于警察局或监狱的被请求引渡人移交给请求国。

(四)请求国主动联系的,应与请求国主管机关商议后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移交。

(五)请求国自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中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能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除理由充分且予以通知的情况以外,30日内未被接收的被请求引渡人,应依据缅甸联邦共和国现行法律继续处理。

第二十四条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可作出批准、拒绝或暂缓引渡的决定。

第六章 缅甸联邦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二十五条缅甸联邦共和国相关部委或政府机构需向其他国家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向内政部发送通知。

第二十六条内政部收到第二十五条规定中的通知时:

(一)与相关部委或政府机构代表或合适人员商议后,认为应该提出引渡请求的,应上报联邦政府。

(二)根据联邦政府批示,通过外交部向被请求引渡人存在或被认为存在的国家依据该国引渡法规定发送引渡请求书。

第二十七条收到被请求国批准同意引渡被请求引渡人的回复的,外交部应通知内政部准备接收被请求引渡人,内政部应与被请求国取得联系并确保安全接收被请求引渡人。

第二十八条内政部完成被请求引渡人接收的,应按程序将其移交提出请求的相关部委或政府机构,上述部委和政府机构应根据请求引渡的目的继续按程序处理。

第七章 总则

第二十九条缅甸联邦共和国境内某法庭因引渡请求所指犯罪以外的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犯罪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审判的,合议庭的引渡听证应暂缓至上述审判结束为止。

第三十条缅甸警察部队依照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就已逮捕被请求引渡人情况上报内政部的,内政部应通过外交部通知请求国并依照引渡程序继续执行引渡。

第三十一条缅甸警察部队:

(一)逮捕到国际在逃犯的,应向就近有权下达拘留令的法官提交国际在逃犯通缉令文件以申请拘留令。

(二)应通过内政部或其他途径通知发布在逃犯通缉令的国家在15日内提出引渡请求。

(三)发布在逃犯通缉令的国家未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中的要求处理的,应依据现行法律对被逮捕者继续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收到某一请求国请求过境缅甸将他人自被请求国移交至请求国的请求书的,在不影响缅甸联邦共和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经联邦政府同意,内政部可批准过境引渡,并通过外交部将前述决定通知请求国。

第三十三条批准第三十二条规定中的过境引渡的:

(一)缅甸警察部队可依照现行法律对过境的被引渡人进行不超过24小时的羁押,超过24小时的,则应向就近法官申请拘留令。

(二)相关部委应就运送被引渡人过境提供适当帮助。

第三十四条其他两国通过航空引渡时,计划外须紧急降落于缅甸联邦共和国境内的,外国陪同警务人员请求羁押被引渡人的,应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引渡费用由请求国承担。

第三十六条经由缅甸联邦共和国过境引渡,短暂停留产生的费用应由第三十五条规定中的请求国承担。

第三十七条引渡费用应由缅甸联邦共和国承担的,应经联邦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委或政府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无论第六条条款如何规定,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可对依据两国协议或犯罪事实调查情况更适合在犯罪地进行审判的、或维护国家利益需要的引渡予以批准。

第三十九条经联邦政府批准,内政部可代表缅甸联邦共和国提议、接受、审查和签订两国或多国参与的引渡协议。

第四十条内政部:

(一)经联邦政府批准,可颁布所需细则、规章及制度。

(二)颁布所需通令、命令、指示及惯例。

第四十一条无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引渡事件只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以本法废除原《缅甸引渡法(1904)》。

依据《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签署本法。

廷觉(印)

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

1、《刑法》规定的下述犯罪:

(1)《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杀人罪。

(2)《刑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的应承担刑罚的过失杀人罪、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罪。

(3)《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杀人抢劫罪。

(4)《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伤害罪。

(5)《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限制罪。

(6)《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7)《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绑架罪。

(8)《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诱骗罪。

(9)《刑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的奴隶贩卖或处置罪。

(10)《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强制劳动罪。

(11)《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

(12)《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13)支持或共同谋划上述第(1)至(12)中所述犯罪的。

2、《反人口贩卖法》规定的犯罪。

3、《反贪污法》规定的犯罪。

4、《反恐法》规定的恐怖活动。

5、《反洗钱法》规定的犯罪。

6、《毒品与精神药品法》规定的犯罪。

7、政府以通令规定的不应视为政治性犯罪的犯罪。

附表1

(参考本法第七条第七款规定)致:联邦部长外交部缅甸联邦共和国主题:引渡及逮捕请求1、在 发生的 事件需在 国家提起诉讼 重审,请协助对到达缅甸联邦共和国境内的 公民进行逮捕并引渡。2、案件材料如下:(1)请求引渡所指事件相关的案件简介及性质 。(2)制裁适用的法律及条款 。(3)请求执行的事项 。(4)执行期限(紧急事项须注明) 。(5)请求国适用于请求引渡所指事项的相关法律、细则、惯例摘要及理由 。(6)请求国负责落实侦查、起诉和审判上述犯罪的官员的姓名、部门及职责 。(7)其他所需事项 。文号:日期:备注:可删除无关内容请求国相关机构国家

附表2被请求引渡人的个人简历

10、民族/宗教11、身高12、外貌13、头发14、眉棱15、额头16、眼睛17、鼻子18、嘴19、牙齿20、手指21、耳朵22、长脸/圆脸/面容和善/表情蛮横/皱纹23、肤色24、络腮胡25、胡须26、特殊标记27、特殊举止28、常佩戴的衣服首饰29、案情简介(原载于《缅甸星光报》2017年7月22-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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