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后发现已经怀孕是否可以无条件恢复劳动关系
2018-06-29颜梅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9期
□ 颜梅生
“在劳动合同被解除之后,才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我能否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面对笔者,肖女士开门见山地提出了疑问。其实,基于女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单位不仅必须给予假期,且不得降低其工资,这一问题一直为众多女工所关注。但答案却非一概而论,而是应当区别对待。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恢复
【案例】虽然在公司工作了半年,但由于种种原因,邱女士却一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甚至在公司将其送往专门机构进行过培训之后,也仍然差错不断。无奈之下,公司选择了额外支付给邱女士一个月工资、解除与其尚有一年半到期的劳动合同。邱女士自觉理亏,也只好同意。谁知,半个月后,邱女士便出现了严重的妊娠反应,而经医院检查,其已经怀孕两个月。于是,邱女士找到公司要求恢复劳动合同,但公司却坚决拒绝。
【点评】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也同样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前一规定对于孕期女工当属例外。正因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邱女士已经怀孕,决定了公司应当恢复劳动合同。
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须得单位同意
【案例】因为想离职另谋高就,肖女士于2016年元月初,主动向公司提交了将在一个月后辞职的辞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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